文件号 | 吉市政发〔2017〕4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原文链接 | http://xxgk.bjxrth.com/szf/gkml_5485/201711/t20171123_3509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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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旨在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产业项目,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依法保护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可以国家允许的形式出资兴办企业,凡在我市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产业政策
(二)放开市场准入,建立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三)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优先参与项目运作。
(四)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我市“6411”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扶持。
三、人才政策
(五)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持续引进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来吉创新创业,营造全民引才的良好氛围。
(六)市财政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对引进的行业领军专家,特别是“两院”院士,以及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各行业急需紧缺的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在生活补贴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视管理团队和高精尖人才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引才荐才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我市成功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四、奖补政策
(七)对引进的工业、旅游、健康等“6411”产业类大项目,各类产业集聚区,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补贴。
五、土地政策
(八)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国家、省现行土地政策落实,优先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用地指标。
六、税收政策
(九)对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国家、省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对吉林市贡献率较大的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依法合规申请税收减免。
七、总部经济
(十)鼓励引进区域总部和销售中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根据企业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八、营商环境
(十一)开启“绿色通道”,对外来投资者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实行一口受理、一网办理、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全程服务。
(十二)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安静生产经营保障。
(十四)对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实行市民待遇。
九、其他规定
(十五)本政策中所列“6411”产业是指: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汽车、化工、冶金、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十六)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特别重大项目,除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将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本政策条款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
(十九)以上有关各项奖励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细则》
2.《吉林市享受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政策》
附件1
吉林市招商引资政策细则
第一条 对落户本市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条 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相关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吉林市“6411”产业规划中旅游、医药健康、航空、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其它领域。引导基金除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之外,也可以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6〕38号)执行。
第三条 加大对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力度,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在土地,水、电、气、热价格,企业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厂房、库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可在三年内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 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科技服务业等项目),可针对项目具体类型,综合享受本政策中所列集聚区及大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服务业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6〕3号)执行。
第四条 加大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引进的旅游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土地利用、城乡规划中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市政、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对达到一定投资总额(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旅游休闲度假区、航空旅游小镇、温泉旅游综合开发等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视情况给予资金扶持。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5〕6号)执行。
第五条 设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引进“6411”产业体系中化工、汽车、冶金、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支撑强、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项目;鼓励引进医药健康、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推荐国家、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纳入的碳纤维项目给予用电奖补支持。
第六条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域外企业与驻吉高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市组建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并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推荐。重点支持创新人才、创新平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执行。
第七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大力引进和培育服务外包项目,加大金融倾斜力度,支持服务外包产业优先发展。鼓励风险投资、社会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大力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4〕24号)执行。
第八条 打造金融聚集区,所引进的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专项资金扶持等建设要素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综合效益型现代化大农业,鼓励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航化植保作业、生物质能源、农业剩余物综合利用、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领域,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涉农资金、惠农政策优先向投资企业倾斜。参照《吉林市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 打造“1563”人才工作体系,对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全市重大产业化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入选市级高层次“双创”人才团队,由市财政给予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域外吉林籍人才回归吉林市创新创业。参照《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6〕12号)及《吉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评审资助办法>的通知》(吉市人才组字〔2016〕2号)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域外资本参与开发各类产业集聚区(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主导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产业主体及关联企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集聚区投资总额达到一定额度(不含入园企业投资),集聚企业不低于一定户数。在大项目的用地和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建设补贴,对收住困难老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的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在我市投资兴办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可以按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鼓励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利用我市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外地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的,经我市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项目应认真执行我市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规划布局、节约用地,可优先安排服务业建设用地指标。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大项目的用地,在约定投资强度、项目效益等指标的前提下,土地出让价格按实际土地用途合理确定。其中,科技研发园区、孵化器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打造诚信政府,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承诺事项不因政府换届、领导调整而改变。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其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办理证照、评先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对本市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附件2
吉林市享受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政策
第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意见有关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6]41号),我市在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结构调整、鼓励创新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可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2960号),吉林市被确定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享受试点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35号),吉林市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吉林市在电价、税费优惠、融资、电子商务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哈达湾老工业区2014年被列为“国家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哈达湾老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吉林市被评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列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被列为国家“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享受相关试点示范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节能减排方面,吉林市可争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资金”、“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吉林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