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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文件号 桦政发〔2008〕5号
          发文部门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 http://xxgk.huadian.gov.cn/szf/gkml/200806/t20080620_12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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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桦甸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政扶持

          (一)年度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生产型企业,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2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二)年度实际纳税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有科研成果的、国内领先技术或专利技术的),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60%,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3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三)域内外投资商在我市兴建的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第三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20%,鼓励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开发。

          (四)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主要包括还原铁项目、粉末冶金项目、特钢项目、黄金首饰加工项目、钼铁生产项目、尾矿回收利用项目以及非金属类矿产资源的综合提取项目等)投产后,前三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拿出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50%,鼓励该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生产规模。

          (五)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密度达到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的,需征用土地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不同,参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部分(专项资金除外)的50%标准,采取先征收后奖励的方式,待企业开工后予以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部分(专项资金除外)的100%标准,采取先征收后奖励的方式,待企业开工后予以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除享受第2条政策外,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以外部分的50%标准,待企业投产后予以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除享受第2条政策外,参照土地出让金本市所得以外部分的100%标准,待企业投产后予以扶持。

          (六)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在桦甸市注册,市政府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收费减免

          (一)投资商在我市兴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间,减半征收本市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和排污费除外)。政府性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线收取。

          (二)投资商在我市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生产加工型企业、专业市场建设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建设期间,免收本市级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和排污费除外)。政府性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线收取。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凡国家和省、吉林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本市级劳务性收费均按下限收费标准执行。

          三、引资奖励

          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独立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的有功人员。奖励标准:

          1、引进域内外企业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生产型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5)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旅游开发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奖励。

          2、引进境(国)外企业奖励标准按照引进域外企业奖励标准,再增加5个千分点。

          3、对促成域外、国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我市无偿捐赠资金或设备的引资人,按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金额的10%给予奖励。

          4、对进入设立一级财政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项目引资人的奖励,奖金从受益单位调入市财政统一发放。对其他项目引资人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四、服务环境

          (一)投资建设手续实行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生产加工型项目,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引资部门配合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全程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到上级办理的,由市直对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报省审批的土地征用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办理时间)。

          (二)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行重复审批、检查和干扰。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生产型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桦甸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牌匾。对市重点挂牌保护的企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或干扰(正常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税务检查和公安检查应以促使企业改进完善为原则,不得借检查之机横生枝节,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确定市级领导负责包保。

          五、其它事项

          (一)对投资额度大、牵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和本规定未含进来的较大项目、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陶瓷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支持,水电项目另行确定。

          (二)当年连片开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特殊地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政府急于改造的,可以适当返还上缴的相应费用。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桦甸市政府、经济开发区原涉及招商引资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桦甸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政策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0印发

          (共印150份) 

          桦甸市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迅速形成招商引资工作的浓厚氛围,使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中介人)切实从中受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域内外投资商在我市建设项目的优惠和为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直接引资人、重大引外内联项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资人是指引荐域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以及向我市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除、收回或部分收回优惠政策。

          1、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和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的三产项目只享受建设期间的优惠政策(即厂房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还原铁项目、粉末冶金项目、特钢项目、黄金首饰加工项目、钼铁生产项目、尾矿回收利用项目以及非金属类矿产资源的综合提取项目除外)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3、项目按照约定计划,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及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4、项目虽然已经开工建设,但按约定的时间迟迟不能按期竣工或投入生产,超过一年的,收回已确定的全部优惠政策。地上附属物由投资方自行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资方承担。

          5、按照约定,随意降低或减少投资规模的,视其情节,收回已确定的部分优惠政策,并追缴相应费用。

          6、未经项目批准机关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一经发现责令其停工,收回所有优惠政策,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执行。

          7、项目建成后,未按约定擅自改变项目产业性质(用途)的以及未投入生产就变卖出售或以赢利为目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所有优惠政策,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执行。

          8、以上内容,由引资单位或相关部门将对应的内容纳入合同中,作为双方履行合约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设立一级财政的乡镇、街道引进项目进入市经济开发区,自实现税收之日起,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按各50%分层,由市财政统一进行调配。

          第六条  引资人奖励不含引进的金属矿产开发项目(还原铁、粉末冶金、特钢、黄金首饰加工、钼铁生产以及非金属综合提取、尾矿回收利用项目除外)、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技改扩建项目。民营企业变卖、出让、盘活闲置资产、国有企业改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七条  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生产型跨年度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应比例兑现引资人奖。

          第八条  符合财政扶持政策中既是新建生产型企业,又是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执行最高比例财政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直接引资人界定办法

          1、属于引进独资项目的,引资人先由投资方确认,并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下同)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2、属于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直接引资人先由合资、合作双方确认,并与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3、属于引进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的,直接引资人先由售购双方或出租双方共同确认,并与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4、引资人超过1人按1人份额计奖,并由主要引资人自行分配。

          在对引资人进行奖励前,须提请市招商引资委员会最终确认。

          第十条  奖金兑现办法

          1、资金实际到位,按照招商引资成果认定小组认定的结果,经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奖金由市财政一次性支付。

          2、根据引荐项目类别进行奖励。属于重大外引内联项目和独资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我市的项目受益方支付;属于国有资产出售或出租项目的,奖金由出售或出租方支付。如受益方特别困难(企业停产5年以上)无力支付的,经市招商引资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列支;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引资人,可参照本办法兑现奖金,但不能重复计奖;进入设立一级财政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部门自行制定的奖励政策必须报请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执行。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3、直接引荐人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确认协议及相关证明到市软环境办公室投诉。市软环境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应予核发的奖金予以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予以处理。

          4、如遇有重复计奖的,只计一项,按最高额奖金计奖。

          第十一条  组织、扶持域内资金(自然人)投资兴办企业的,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桦甸市政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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