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推进方案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和实施桦甸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8号)和《吉林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推进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动和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取得预期成效,促进全市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
(一)登记注册。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1日完成。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1日完成。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前,执行吉林市政府印发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4.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2015年1月起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二)行政许可。
5.清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牵头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向社会广泛宣传吉林市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6.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起实施。
7.规范经营范围登记。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起实施。
8.加强协调督办。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完善市政府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确保工商登记系统与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有效链接,正常运转,实现各部门准确及时查收工商登记信息,快速履行许可和监管职能,并对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督办。
(三)市场监管。
9.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按国家、省规定时限实施。
10.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按国家、省规定时限实施。
11.厘清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牵头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依法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2014年10月底前,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配套的本部门监管办法。
12.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前。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13.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
牵头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按照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监管处罚信息共享,部门间互联互通。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14.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待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后,按规定时限实施,并且实现各部门登记、许可信息及时全面公示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信息公示;2015年6月底前,实现各部门监管处罚信息及时全面公示。
15.强化信用约束机制。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完成时限:2015年6月底前,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实现各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
16.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
完成时限:2014年年底前,支持1—2个较大规模行业协会制定出台行业自律办法;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监管提供服务;引导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
17.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4年8月底前,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并向社会公开,引导企业规范内部治理结构;2014年12月底前,开展不少于3次工商登记改革集中宣传,解读改革政策,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五)行政与司法衔接。
18.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
牵头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完成时限:2015年1月,执行上级部门出台的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衔接的指导意见。
19.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配合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完成时限:2015年1月,执行上级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时限和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简政放权、保障创业创新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分工明确,形成工作合力。
各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分工和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按进度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总责,配合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提出,并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加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汇总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市政府督查室要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各项重点任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具体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积极宣传,引导社会预期。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各项惠民举措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不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
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市互联网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