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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关于印发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号 吉市政发〔2019〕4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 http://xxgk.bjxrth.com/szf/gkml_5485/201906/t20190610_575315.html
          咨询电话 0432-62048676
          邮箱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57

              

            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吉林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和扶持困难群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效增强其参与社会工作的自主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现就吉林市困难群众优惠扶持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重点对象、一般对象。 

            (一)重点对象。 

            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在保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在保家庭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3.城乡孤儿。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孤儿。 

            (二)一般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持有《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城市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居民)。 

            二、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 

            (三)重点对象、一般对象中有申请自谋职业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条件下,城市管理部门优先为困难群众审批经营场地,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四)重点对象中有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登记注册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五)重点对象、一般对象中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新办小网点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六)困难群众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子女,考入公办普通高中(非中外合作办学班)的,免除学杂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 

            (七)重点对象、一般对象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城市低保对象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人民医院、吉林省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减免核磁共振、CT检查费用的70%。特困人员、孤儿自负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 

            (九)重点对象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重点对象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 

            (十一)房屋产权人为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城镇居民(及其困难证明保障人口范围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其居住房屋可享受供热费减免。减免标准: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减免的基准面积,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供热费不在减免范围内,由个人全额承担;低于60平方米(含)的以实际面积为减免的基准面积。符合减免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减免其基准面积8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孤儿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100%的供热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居民减免其基准面积3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孤儿的困难居民,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50%的供热费。 

            (十二)在居民饮用水水价调整时,重点对象家庭水价按照水价调整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三)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家庭每户给予每月10度的免费电量。 

            (十四)城市重点对象、一般对象租住公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按租金50%收取,高于10平方米部分按原有标准收取。 

            (十五)按照《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免交就近上靠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的价款。 

            (十六)重点对象中的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明可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16/月的优惠待遇。对于无子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凭有效证明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十七)重点对象享受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待遇,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普通车辆遗体接送、两日普通冷柜遗体寄存、普通设备遗体火化、一年普通价位骨灰寄存、一次性普通纸棺、一个普通骨灰盒、捡骨灰用品、骨灰寄存用品。 

            (十八)重点对象、一般对象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案件;确需予以公证的相关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十九)重点对象中发生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在市“慈善捐助站”现有储存物资中申请实物救助。 

            (二十)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个条件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为重点对象等困难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关事宜 

            (二十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区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给予优惠扶持政策,谁主管谁负责,不打折扣,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十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严格坚持标准,认真履行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二十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享受优惠政策人员要严格遵守此规定,违反规定的,将取消优惠待遇,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退出优惠扶持保障人员,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四)从困难群众帮扶解困角度出发,针对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孤儿和城市困难居民群体,大力提倡制定相关政策部门给予适当减、免、缓收费等优惠。 

            四、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关于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优惠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2005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检 

                   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 

                   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处             2019年5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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