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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强牧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杠杆作用,提升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加快建立畜牧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全省畜牧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吉林省“强牧贷”业务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实施“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为重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强化农业融资担保政策性定位,增强金融支农服务能力,创新完善政银担协同合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效应,着力破解畜牧业经营主体缺抵押、担保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二、业务模式
建立“强牧贷”风险共担机制,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建立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与支农贷款利率优惠力度大、审贷效率高的银行开展合作,对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市县(以下简称“出资市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合理运用风险补偿金引导合作银行贷款投放的放大倍数。对发生的符合“强牧贷”要求的不良贷款本金,由财政风险补偿金按照30%的比例进行补偿。
三、主要内容
(一)风险补偿金设立
申报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市县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提报申请文件并抄送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经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出资市县与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最迟于次年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市县年度出资的风险补偿金规模应控制在500-1000万元,省级根据市县到位资金规模等额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在“强牧贷”业务开展期间,市县对风险补偿金的补足和追加,均按照上述流程执行。
(二)风险补偿金管理
出资市县政府要明确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单位。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受托对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照出资市县批准的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金;每年向省级及出资市县畜牧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风险补偿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三)“强牧贷”支持对象及范围
“强牧贷”支持对象为出资市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家庭牧场(养殖大户)、畜牧业合作社、畜牧业企业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对上述支持对象10-300万元(均含)的贷款需求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贷款用途限定为牧业生产及牧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具体内容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农业担保“双控’’业务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风险补偿条件
对符合“强牧贷”要求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应会同合作银行积极开展追偿,及时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且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未偿还逾期贷款;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市县两项及以上的风险补偿支持政策;其他未按“强牧贷”相关要求发放的贷款等。
(五)风险补偿流程
在发生不良贷款时,按照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出资市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审核、风险补偿金补偿、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备案等程序进行,具体风险补偿程序由出资市县和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对于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及时浦算,按30%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账户。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强牧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出资市县政府要与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业务分工,出资市县也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二)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名录。由省畜牧局组织出资市县畜牧部门,建立包括县级以上家庭牧场、畜牧业合作社、畜牧业龙头企业等“强牧贷”新型经营主体名录,定期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风险管控。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应会同合作银行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出资市县不良贷款情况,并报送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备案。设置年度风险补偿上限,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财政部门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年度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担保贷款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担保贷款本金=∑(项目担保贷款本金*30%)。
(四)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强牧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情况、支持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