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财发〔2022〕29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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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2022年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信号,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国家决定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根据国家、省政策精神,为做好我市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吉林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9日
吉林市2022年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细化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减轻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收的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落实。根据省制定的补贴管理原则、省补贴实施方案和核定给我市的补贴总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选定补贴品种、核定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等。
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定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补贴的计算、发放。
(二)规范发放、公开透明。各区(开发区)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做到补贴信息无差错,补贴对象无异议,发放过程全透明。
(三)强化宣传、加强监督。各区(开发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强化补贴资金监管,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各区(开发区)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地租等方式,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二)补贴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含杂粮)、大豆(含杂豆)和薯类。
(三)补贴范围为合法耕地,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播种面积、虚报面积。
(四)补贴依据为城区内种粮农民纳入补贴品种和符合补贴范围的2021年播种面积。
(五)补贴标准根据省下拨我市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农业部门核实确定的种植面积进行科学确定,采取等额补贴的方式,不区分补贴粮食作物品种。
四、规范补贴管理
(一)加强补贴管理。此次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存在结余的,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行公示制度。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对经审核确定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公示。要做到三准确、三公开,即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准确,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三)强化补贴审核。要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利用现有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确权耕地面积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加强比对分析,精准识别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
(四)规范发放管理。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补贴对象“一卡(折)通”,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禁止集体代领“一卡(折)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开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级领导。各区(开发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按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要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要通过事前现场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强化补贴资金的监管。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补贴资金务必于2022年4月20日前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于4月23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的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