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吉市城镇办发〔2021〕1号
各成员单位:
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落实意见》的通知(吉发改城发〔2020〕99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
1.坚持规划引领发展。特色小镇要坚持规划先行,围绕“一镇一特色、一镇一风貌”,做好空间布局、产业布局和生态布局。规划要在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保持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比例,保持四至范围清晰、空间相对独立。单个特色小镇规划面积要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2.聚焦鲜明的主导产业。特色小镇要以一个主导产业为龙头,提高产业质量效益,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壮大产业集群;要完善产业配套设施,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健全公共性、平台性产业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监测检验认证中心、技术研发转化中心、智能标准化厂房等。
3.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模式,依法合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特色小镇投资运营。政府既要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又要避免大包大揽,过度干预。
4.促进产城人文融合。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当地教育、医疗、养老整体布局,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挖掘工业文化等产业衍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活相互交融,建设展示小镇整体图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间。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开展绿化亮化美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美环境。
5.强化底线约束管理。严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入驻,同步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严防特色小镇房地产化倾向,严格禁止以“特色小镇”之名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落实省级清单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吉林省加快特色产业小镇创建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9〕5号)要求,组织申报省级特色产业小镇,经省发改委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纳入省级特色产业小镇创建清单。
7.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市发改委将择优向国家和省发改委推荐模式先进、成效突出、经验普适的特色产业小镇,争取相关支持;优先在特色产业小镇争取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对落户特色产业小镇属于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节约集约用地的产业项目、农林牧渔产业初加工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优先保障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地价优惠、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以及从现有专项资金优先补助等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小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联营、联建举办企业;充分利用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搭建特色产业小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接平台,为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特色产业小镇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融资服务,支持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设施等建设。
8.及时开展纠错纠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不命名、不评比特色小镇。对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51号)中规划培育的特色小镇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自行命名的特色小镇,未能纳入省级特色产业小镇清单的,从2020年12月21日起,取消特色小镇之名,不得自行开工建设特色小镇,尤其以“特色小镇”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淘汰除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产业发展、功能定位及时更名或清理。
9.加强责任落实与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吉林省加快特色产业小镇创建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9〕5号)、《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19〕5号)、《吉林省特色产业小镇考核办法》(吉发改城发〔2020〕121号),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工作措施,并及时落实省、市发改委相关要求,定期对属地特色产业小镇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规范纠偏,对于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开发区,将进行通报和约谈。
吉林市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
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改委代章)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