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医保发〔2022〕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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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医保发〔2022〕13 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全力帮助医保服务对象
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 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各县(市、 区)医疗保障局,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 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 要求,积极主动发挥医保部门职能,全力帮助医保服务对象纾困 解难,结合我省医保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及定点服务机构抗疫情、稳发展
( 一)延长剩余省增药品消化时间。将以我省企业生产为主的第三批 90 个省增药品调出医保支付范围的时间由原来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 24 时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以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有效助力我省医药企业发展。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前已住院(不包括门诊慢病及特病)且已使用上述 90 个药品的,报销时间可延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原《关于切实做好<国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2 号)中的相关规定按此 执行。
(二)实行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各地 市级统筹区可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支付的前提下, 根据实际需要,对 2022 年因受疫情影响实施封闭管理的市(州)、 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时 间自 2022 年 5 月起,减征时限不超过 3 个月。职工统筹基金结 存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的原则上不实行减征。各地因疫情原因 前期已经实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时 限不超过 4 个月。缓缴时间可自 2022 年 3 月起,最晚截至 6 月底。减征和缓缴政策可同步实施。
(三)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简化医疗机构新增 新技术新项目价格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特别是对优化 重大疾病诊疗方案、应对重大疫情等需开展的新医疗服务或填补 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 展和临床应用,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 医疗服务,进一步推动项目相关设备、器械、试剂等生产企业快速发展。
(四)持续推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稳步有序扩大集中 带量采购覆盖面,把更多药品和耗材纳入采购范围,严格落实医 保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确保相关医 疗机构按约完成集采任务,有效促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等医药 产业做大做强。
(五)预付医保基金减轻定点服务机构资金压力。疫情期间, 加大对承担新冠肺炎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力 度,对新冠肺炎疫情救治费用单列预算、不受总额控制限制。对 其他定点服务机构,可依其申请预付不超过 3 个月的预付金。预 付金待疫情结束后清算。
( 六)持续优化疫情防控医药采购绿色通道。对《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药品以及检测试剂等 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开通阳光挂网绿色采购通道确保医疗机构能 够及时采购和使用,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新冠肺炎治疗药物。
二、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 七)严格落实“两个确保”。按照《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 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吉医保 发〔2020〕52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救 治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向救治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保基金等政策, 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患者就医,确保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医 院救治。
(八)持续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继续按照《关于扎实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
〔2021〕5号)等要求,扎实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归集、划拨、结 算、清算等工作,全力保障疫苗接种工作高效推进。
(九)继续合理下调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机制、国家医保局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检测工作,继续合理下调全省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价格,切实减 轻群众负担。
(十)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待遇水平。拓展医疗救助制度覆盖 面,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拓展至低保边缘家 庭及农村易返贫致贫人 口,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夯 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确保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 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特困人员年度救助限额内100%比例救助; 低保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保边缘家庭及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救助比例不低于40%。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 支出预警监测,深度挖掘抗击疫情期间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 果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抗击疫情期间 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十一)尽力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因 统筹区封控等原因无法返回参保地就医且未办理转诊转院、长期 异地就医申请的患者,其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调减, 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十二)开设复工复产企业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不 见面”服务,对新开工复工企业实现网上申报缴费、转移接续、 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办理。对于不能网上办理的业务,鼓励参保 单位通过传真、快递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在疫 情防控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基数申报、 核定缴费等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确保企业职工享 受医保待遇不断档。
(十三)进一步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坚持“非必须、不 窗 口”的原则,采取网上办、延时办、简化办、下沉办、容缺办 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服务机构等服务对象足 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适当延长事项办理时限,引导群众错峰错 时办理。充分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保障老年 人等群体的基本需求,切实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