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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吉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落实加强 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的通知
        • 文件号 吉银保监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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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银保监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落实加强

          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的通知

          吉银保监发〔20224

          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春各县(市)支行,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吉林省银行业协会、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吉林省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有效满足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基础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合理金融需求,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新市民更快更好融入当地、安居乐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工作实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会同当地市(州)人民银行及时转发辖内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及法人银行保险机构。请各银行保险机构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2022424

          吉林省银行业保险业落实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基本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金融供给,准确识别新市民群体特征,精准匹配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覆盖面全、针对性强、层次丰富、价格合理的高质量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市民获得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坚持多方协同发力。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因地制宜配合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营造新市民金融服务的良好环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细化实化金融支持措施,配合多方协同发力,切实解决服务新市民的“瓶颈”问题,确保新市民金融服务措施取得成效。

          二、明确新市民范围

          (三)明确服务新市民范围。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进一步明确服务新市民范围。

          三、积极满足新市民创业就业需求

          (四)加大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行业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新市民较集中的城市、城镇、区县、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区域,适当倾斜信贷资源,助力区域内企业发展,有效带动新市民就业;要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吸纳新市民较多行业的金融需求,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政策性转贷贷款的投放力度,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和产品,满足相关企业在账户开立、票据融资、资金支付、保函保证等非信贷金融服务方面的合理需求。

          (五)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推动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明确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内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新市民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便利性;要建立健全新市民信用评估体系,丰富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加大对新市民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信贷支持,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给予金融支持;鼓励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压降融资担保费用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综合融资成本。各保险机构要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创业企业给予费率优惠。

          (六)加强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各保险机构要聚焦新市民创业就业较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推广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在保障范围、保费金额、缴纳方式、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针对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就业灵活性较强的新市民群体,开发适应其职业特点的意外险、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产品,扩大新市民保险保障覆盖面。

          四、积极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七)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信托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第三方保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八)积极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吉林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各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支持长租市场发展,重点支持专业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各类闲置住房改建为长租住房;积极对接新市民集中的产业工业园区,为集体型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提供融资支持。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新市民居住需求特点,积极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九)积极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度降低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要发挥信息科技优势,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购房需求;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渠道。

          (十)积极满足新市民安居金融需求。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全面安居金融服务,为新市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等合理安居需求提供流程简便、价格合理的消费信贷产品支持。各保险机构要为新市民提供家庭财产、搬家损失和意外伤害等安居保险保障,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按期偿还安居贷款、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客户,统筹考虑客户还款意愿和受影响情况,合理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安排并免收罚息、不下调风险分类。

          五、满足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需求

          (十一)积极满足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政府、高校、企业等方面的合作,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新市民创业就业能力。

          (十二)提升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帮扶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为新市民子女教育提供保险保障。

          (十三)加大对托育和学前教育行业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托育及学前教育的相关决策部署,加大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解决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的后顾之忧。

          六、提高新市民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十四)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与省市各级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要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扩大保障人群范围,丰富保障责任,为新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普惠性保险服务;要根据新市民特点,开发保险期限和缴存方式灵活、费用合理、保障充分、理赔便利的商业健康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要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十五)积极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省市各级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七、满足新市民养老保障需求

          (十六)加大对养老行业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发展可持续、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十七)积极满足新市民养老金融产品需求。各保险机构要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结合新市民护理需求特点,积极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要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各商业银行要以长春纳入养老理财试点地区为契机,研究探索开展养老理财业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养老信托业务。

          八、优化新市民基础金融服务

          (十八)积极支持新市民便捷获取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跨行异地汇款、取款手续费等费用,进一步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配套设施投入,积极开发“新市民卡”“新市民贷”“新市民保”等新市民专属金融产品,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十九)积极支持新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好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要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维护新市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新市民特点,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网点等渠道,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要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市民较多的群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防骗反诈、理性投资借贷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新市民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反诈能力。

          九、确保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十一)压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作为全年工作重点,与各项经营工作统筹部署,协同推进;要成立由行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细化工作方案,建立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对表推进、压实责任、务求实效;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综合绩效考核、营销费用、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对新市民金融服务进行合理安排,充分调动基层单位服务新市民的积极性;要强化风险管理,厚植合规文化,前瞻性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在业务创新、产品服务推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加强宣传推广,助力新市民便捷获取金融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成立专门部门、组建专门团队、研究专属产品、采取专业化运作,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二十二)发挥政策合力。各银行保险机构在落实新市民金融服务措施过程中,要注意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进行有效衔接,推动各项政策同频共振、协同发力;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三)推动风险分担。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研究创新担保方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四)推动信息共享。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推动政府部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开放共享新市民聚集区域、聚集行业等相关政务信息,着力打通户籍、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煤水电气等关键环节的数据壁垒,减少信息不对称;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优势,利用已获取信息建立完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质效。

          (二十五)持续监测评估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要持续跟踪监测属地银行保险机构对新市民的金融服务情况,适时开展调研走访,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可量化的统计、监测、分析机制,适时评估落实效果,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有效落实好各项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措施。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做好总结推广,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反馈经验做法、工作成效、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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