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财资 ( 2022 ) 234 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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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千做好 2022 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22 J 2 号) 和《吉林省人民 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于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 2022 ) 7号)精神, 推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落 实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2022 年,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3 个月租金; 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 6 个月。
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 T4754-2017 入《 关于修订 < 三次产 业划 分规定( 2012 ) >的通知》(国统设管函C 2018) 74 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C 2011) 300 号)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关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界定,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吉林省
卫生健康委、吉林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渠递公布信息为准。
二、减免方式
相关单位(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 确定 2022 年减免房租的具体期限 , 对 2022 年剩余合同期小于减免期限的,按不超过剩余合同期减免。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减免、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
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 , 出租方可直接免除相应租金。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应缴租金中扣减,应缴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涉及非税收入退付的,应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减免程序
相关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为民服务的原则,简化承租方申报手续及资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
书、法人代表身 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
(二)出租方根据减免政策和实际情况,经集体决策,与 承租方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减免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并将有关房屋租金减免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附补充协议及承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减免事
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房屋租金减免情况。
四、工作要求
( 一)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相关部 门、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政策要求,切实抓好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的具体事宜。
(二 )主动服务。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 积极主动联系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方,沟通协商减免房租事宜。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承租方,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引起纠纷。
(三)严肃纪律。相关单位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 合规、流程规范,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定期报送。省财政厅建立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房 租减免情况月报制度。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 各市县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截至上月底的房租减免汇总情况,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系统"报送,系 统地址: ht t p:/ / l l l. 26. 53. 76: 9797/, 没有房租减免情况的实行“零报告”。
附件: 1. 2022 年省级单位减免房租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模板)
2. 2022 年市县减免房租政策执行情远忒;总 表(模板)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