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号)和《吉林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我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着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康复救助对象范围。
1.具有磐石市户籍(或持有磐石市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救助标准依据年度《吉林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三)落实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磐石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2.审核。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省相关部门评审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和实施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发生的费用,经磐石市残联审核后,由磐石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磐石市残联商同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至少进行2次结算。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五)康复救助服务。
市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部门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市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管理。
市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三)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了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掌握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