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残发〔2019〕28号
各乡(镇)、街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实施办法》,切实让符合受助条件的高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享受到助学政策,现就2019年度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申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动情况。按照吉林市残联《关于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非低保户)子女纳入〈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实施办法〉资助范畴的通知》(吉市残字[2018]30号)要求,今年将当年考入普通高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非低保户)家庭子女和《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考入高中且目前在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残疾人(非低保户)家庭子女也纳入高中阶段扶残助学金资助范围。请各地严格按照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程序。残疾人提出口头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地逐级进行严格审核,所有申报材料按照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低保证复印件或建档立卡数据库截图、学生银行卡复印件的顺序进行装订,一式一份。所有申报材料都要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扶残助学金申请表中的“开户行”要具体到卡或折的开户网点,例如: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东风分理处。审核合格的由乡镇街残联统一盖章后,可由申报人直接携带申报材料到市残联进行申报。申报人员的学籍信息情况,市残联将与市教育部门进行严格核实,请各地如实申报。
三、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我市高中阶段扶残助学金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 系 人:李梦盈
联系电话:67250945
附件: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实施办法
蛟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九年八月七日
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实施办法
为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帮助他们顺利完成高中学业,进而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水平,实现教育脱贫,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吉林市高中阶段扶残助学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个人。
2.低保残疾人家庭是指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吉林省民政厅监制),享受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
3.具有吉林地区常住户口。
二、经费来源和资助范围
1.高中阶段扶残助学金从各县(市)区、开发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本扶残助学金扶助全市在校高中残疾人学生和当年考入普通高级中学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
三、资助标准
1.从2017年8月起,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在校就读的残疾高中学生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学费资助。
2.从2017年8月起,对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学费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的残疾学生的申报条件:
1.入学前为吉林市户籍;
2.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3.当年参加统一中考并取得普通高级中学录取通知、有正式学籍的,在普通高级中学接受全日制教育。
(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的申报条件:
1.入学前为吉林市户籍;
2.学生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3.当年参加统一中考并取得普通高级中学录取通知、有正式学籍的,在普通高级中学接受全日制教育。
4.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吉林省民政厅监制)。
五、申请办理程序
(一)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残疾学生的申办程序:
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残疾学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申请表》(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要件:
1.本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入学第二年起,在校残疾学生申请助学金,需本人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申请表》(附件1)申请扶残助学金。
(二)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的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的申办程序:
当年考入普通高级中学的家庭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申请表》(附件1),同时需提交以下要件:
1.本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父亲或母亲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持有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吉林省民政厅监制)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存折或银行卡及领取流水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认定程序
社区和村负责受理和初审扶残助学金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乡镇(街道)残联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报同级残联审批,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册统计上报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备案。
七、相关要求
1.大力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扶残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及家庭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都能享受扶残助学金的扶助,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审核。各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残助学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规范档案。报送《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受助学生名册》(附件2),各县(市、区)要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纸制版和扫描件电子版一并及时报送;报送《吉林市扶残助学金(高中阶段)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扫描件电子版。
4.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扶残助学金的管理,规范财务及档案管理,杜绝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8月开始实行。
本办法由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