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退役军人联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报送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故要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资标准73813元执行。
伤残人员护理费执行范围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民兵民工。执行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即:36906.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即:29525.2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即:22143.9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即:18453.25元。
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
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桦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桦甸市财政局 桦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