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吉市公积金发〔2020〕3号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住建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住房公积金决议材料以及补缴方案,到账户所在分中心办理。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受疫情影响收入的无房且租住商品房的职工,可在2020年6月30 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可提高至原可提取额度的150%。
三、在2020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超期的,可顺延提取时限至2020年9月30日。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