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公积金发〔2020〕2号
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审计署《2019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报告》要求,现做如下规定:
一、每名职工同时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含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和行政区域外)。对于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账户的,将限期合并账户,否则将对本市账户予以封存和销户处理。
二、已退休职工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月起,无论是否重新就业,单位均不得为其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继续缴存的,将对账户余额做退缴和账户销户处理。
三、全款购房职工使用备案后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提取后将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撤销,需及时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将按照骗提处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