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司法厅关于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现结合吉林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新时期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吉退役军人发〔2019〕20号)的文件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吉林地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力度,提高吉林地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覆盖范围,增强吉林地区退役军人依法维权意识,着力营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任务目标
加强吉林地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绿色通道,健全吉林地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本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联席机制,畅通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吉林地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10家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市、县(市)区两级全覆盖,对符合援助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一免五优先”,即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优先回访。
三、工作内容
(一)退役军人事务局利用现有信访窗口、服务大厅等接待机构,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登记工作,稳步做好疏导、分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依法转交法律援助站或对应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其他涉法信访案件依法分流转交至相关部门办理。
(二)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执行派驻专职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制度,主要负责退役军人涉法咨询解答、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转办法律援助案件等。
(三)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标准、案件范围、申请流程及值班律师信息等制度依法进行公示。
(四)充分利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大厅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宣传堡垒作用,抓住八一建军节、集中退伍等关键时间节点,树立退役军人维权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对新时期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增强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作好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落实好。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推进时间表
1.工作准备筹划阶段(2020年4月底前完成)
完成制定工作制度、形成活动文件并下发。
2.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阶段(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吉林地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本部门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与本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确认工作职责,确定联络员。
3.验收评价阶段(2020年7月底前完成)
由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吉林市司法局牵头组成验收评价工作小组,对全市已经建立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全面验收,检验工作成果。
(二)搞好总结评价
退役军人工作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受援人及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建立追踪回访监督机制,征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受援人意见、评价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并做好记录、总结经验、不足,为以后更加高质高效服务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提供依据。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要落实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工作,并上报一名专门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报送和衔接工作。
联系人:
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吉林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张昊 电话:04326662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