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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文件号 吉民电〔2020〕11号
          发文部门 龙潭区民政局
          原文链接 http://xxgk.longtan.gov.cn/gzbm/cyqkxjsj/xxgkml/202009/t20200901_807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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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民电〔2020〕11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了了安排。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发挥好社会救助救急难、兜底线作用。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周密安排。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严肃性,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民政部要求,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工作职能,强化责任,勇于担当,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
             二要抓好政策落实。简化工作流程。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要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优化简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要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社会救助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提升救助效率。同时严格落实物价补贴发放政策要求,及时将物价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要强化工作责任,提升服务意识。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疫情防治和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密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切实做好防疫宣传工作,为城乡困难群众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提供应由保障。优化社会救助服务方式,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困难群众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以市州为单位,每周将当地救助对象感染疫情情况报送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联系人:韩雪 联系电话:      (0431)89152192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1月30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民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要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家庭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 
            各地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吉市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三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的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要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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