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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吉林市龙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文件号 吉龙政办函〔2019〕91号
          发文部门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 http://xxgk.longtan.gov.cn/cyqzf/xxgkml/202012/t20201204_910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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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良性循环,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卫计委、吉林省环保厅、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龙潭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管理房、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遵循“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管理模式。可实行专管机构、受益村和用水协会相结合的运营方式,也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采取租赁、承包和产权转移等多种运营方式,活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责任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是其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当地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管理主体。龙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各乡镇、涉农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情况一并纳入区级年度考核体系。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协商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
            
            区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宣传普及与饮水安全有关的卫生知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指导水源地防护措施的实施,查处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
            
            123656的网站怎么开www_英国365老板_365bet官方平台开户部门负责规划、监督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
            
            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供水运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水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管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自验合格基础上,工程产权移交给受益乡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2.受益乡镇、行政村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含水源地)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3.区农业农村局对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建设监管同步、技术保障管理新机制。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会要建立管理机构,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管理行为规范。在确保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各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确定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禁止末成年和年老体弱的人作为管理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要持有区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存在不宜从事供水工作的疾病,应立即离岗治疗。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未接受培训指导、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者,应及时进行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供水设备必须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者本人操作,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要马上报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村民委员会及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供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水定额。相关村镇实行早、中、晚三次供水制,每次在1小时以上,有条件的村(屯)可实行24小时供水。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连续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出的由责任方及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用水户安装或改迁用水设施,须报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专业人员施工。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九条  对于租赁、承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者,不按规定时间供水、欠缴电费、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响强烈的,视为违约,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解除或终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者负责好室内外卫生和庭院保洁工作。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开设养殖场,不得设置污染设施,不得堆放粪便,确保水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安全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保持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人员)对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在没有安装水表的情况下,实行按人按月计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物价部门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第二十七条  依据《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暂不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水费计收需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推行水费使用民主决策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工程折旧费、维修养护费、管理费、电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工资、电费、冬季取暖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自接通或改建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补缴相应的水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供水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涉农街道负责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建立供水应急机制。当发生停电、供水水量严重不足以及水源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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