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政办函〔2016〕82号 |
发文部门 | 市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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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2014年,市政府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保障国家和省重点价格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当我市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所属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省指数满足启动条件时,跟随全省全面启动联动机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以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乘积。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四、补贴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要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
(一)安排财政预算。除省财政补贴外,由市、区两级财政5:5分担、县(市)财政独立承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安排基金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密切关注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六、责任落实
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由市政府统一启动和中止,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参加,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定期开展会商,确保做好相关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应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各(县)市、区要在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市政府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居民生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联系电话:62055059;联系人员:孙晓巍;电子邮箱:zhc5077@126.com ;QQ工作群号:247192480),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物价局。
七、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及国家和省政府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市政明电〔2011〕4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市政明电〔2014〕4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