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人社发〔2017〕120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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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吉林市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低保困难家庭门诊医疗费用补贴制度
参保人员在全市各城镇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50%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补贴只限于当年累计使用,结余部分不转入下一年。参保人员可在全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医院进行就医。门诊医疗费用补贴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二、调整完善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医疗保险政策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困难家庭人员患有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的,年度内门诊起付线标准为300元,门诊治疗中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乙类药品费用及乙类诊疗项目(含高精尖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先由个人先行负担10%后,按照《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办发〔2012〕18号)规定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