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人社发〔2018〕34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原文链接 | http://rsj.bjxrth.com/gfxwj/201804/t20180425_419777.html |
咨询电话 | 62049303 |
邮箱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吉人社联字〔2017〕71号)要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人口、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现就做好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数据,建立台账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取16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员数据信息,抓紧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比对工作,进一步摸清并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做到不漏一人,真实准确,并对未参保人员全部记录在册,建立参保销号制度,参保一人、销号一人,同时要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做到未参保贫困人员实现参保的状态有痕迹可查、有台账记录。
二、宣传引导,应保尽保
对未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特困人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级经办协办人员,进村入户、面对面地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思想上帮助其建立养老计划,让贫困人员充分了解国家的扶贫政策,认识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三、落实政策,提升服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1号)规定,继续做好重度残疾和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工作,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缴费困难群体,不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落实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政府缴纳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范围。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各区(开发区)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各县(市)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帮助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脱贫攻坚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扶贫、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保费工作,加强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实现精确管理和精准扶贫。
1.扶贫部门负责向当地人社局提供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社局和社保局反馈。
2.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人社局提供所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社局和社保局反馈。
3.财政部门负责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参保代缴资金的筹集,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4.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等项业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加强引导符合条件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调度,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坚持责任追究,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