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桦甸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开展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为试点启动时间,2012年实现对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和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以上均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待遇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五)鼓励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缴费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连续缴费20年以上,缴费每增加1年,缴费补贴增加10元,基础养老资金每月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助。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障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财政局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社保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要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为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组建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剂,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经办本乡镇、街道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组织本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沟通、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认真记录好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层层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同时,要及时准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确保城镇居民工作顺利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桦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动员部署。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评估目标考核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局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民政、残联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群体参保政策地制定,并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市编办负责配合研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经办能力建设问题。
十、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20日)。各乡镇、街道要集中时间组织人员深入到社区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应参保人员的底数,同时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30日)。全市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并对乡镇、街道及社区劳动保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大会,全面动员,组织落实广大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完成试点任务。在工作过程中,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综合调查,随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经办流程。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新闻信息中心。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