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政办发〔2013〕4号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通过的《吉林省委 吉林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500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扎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工作,把落实低保政策作为关注民生的具体工作抓实抓好;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把惠民举措真正落到实处。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
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新闻信息中心。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3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