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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号 舒政办发〔2017〕72号
          发文部门 舒兰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xxgk.shulan.gov.cn/cyqzf/gkml/201712/t20171205_357744.html
          咨询电话 0432-68260088
          邮箱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舒兰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177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7号)及《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7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证合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企业无需到相关部门(指“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下同)现场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信息公示二维码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均整合在营业执照上,企业可不再领取相关纸质证件,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第三条  在舒兰市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 

            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 

            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 

            “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纸质许可证件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所涉及的证件,申请人只需一次性跑动即可办理,无需到相关部门现场重复申请。 

            第五条  过渡期管理。201771日至2017930日作为“多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只受理设立登记的多证合一业务,其他类登记业务按照原规定执行。2017年10月1日起,全国推行多证合一改革。 

            201771日前设立的企业,在过渡期间如需办理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可按照原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关部门应正常受理。过渡期满后,均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 

              

            第二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的证照涉及16个部门32件证件(详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积极作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多证合一改革的落实。 

            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各级部门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后许可和备案工作,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平稳运行及数据对接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协调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为“多证合一”改革提供窗口服务保障。保障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在舒兰市的广泛应用,实现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的对接,以满足“多证合一”业务办理需求。 

            第十条  市软环境办负责组织对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许可部门开展“多证合一”改革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督查结果纳入全市软环境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好衔接,实现“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信息在部门间顺利流转,各项业务高效办理,确保企业“最多跑一次”即可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推进全市“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提供业务和信息化方面必要保障,确保“多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第三章 登记流程 

              第一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2017年7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根据不同涉企证件特点,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企业登录端:点击“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dzhy.jlzwfw.gov.cn:8111;部门登录端:http://211.141.74.200:7111/) 

            (一)第一类,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件(无需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无需审查自动完成备案,并将结果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第二类,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且需要在企业登记环节代为采集必要信息的涉企证件(无需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必要材料。所填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相关部门收到企业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并填写相关许可或备案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所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存在问题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驳回,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企业根据相关部门所提意见修改后,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重新填写和报送。不属于本部门审批范围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信息或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退回企业信息。 

            (三)第三类,与企业主体资格或经营资格相关的其他许可证件(需要实地核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企业自行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提出预约上门核查申请。相关部门接到预约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企业的基础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银行部门,企业无面重复提交,只需补充银行特殊要求的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银行网点上门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相关信息操作方式。需要企业登记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需要企业补充相关信息的登记(备案)事项共18项(详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办理业务操作方式。 

            (一)通过系统互联业务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 

            (二)通过政务服务“一张网”业务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市旅游中心、市经合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 

            (三)通过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部门如下: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人民银行。             

            第二  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变更(备案)登记。2017101日后,已设立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营业执照和《“多证合一”改革提示单》。涉及相关部门的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及时更新本部门相关信息。 

            (二)许可事项发生变动且不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包括许可证延期、许可内容变更等。对于第一类涉企证件,企业无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第二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填写必要信息,上传必要材料,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要求办理;对于第三类涉企证件,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三项要求办理。 

            十七  注销登记。2017101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涉及“多证合一”改革内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注销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涉及《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中所列证件的,企业应及时登录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提出注销申请,相关部门按照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要求办理,将许可证注销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注销许可证信息,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二)未按照“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档案由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相关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十九条  “多证合一”改革后,已领取相关纸质许可证件的企业,原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待有效期满后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办理延期即可,不再实行相关许可证件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1日至6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  妥善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作为企业唯一身份号码进行采集,确保源头信息准确,证照妥善衔接。已按“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间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建立信息反馈和互认机制,定期反馈企业相关信息。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凡工商登记信息,以市场监管部门为准;凡行政许可信息,以许可部门为准,各部门及时修改,补正本部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坚持便捷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主动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依托地方协同监管平台(吉林),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政策,使用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第二十五条  改革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疑难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928日印发 

            ───────────────────────────────────── 

            附件1 

              

          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证照清单 

              

          部门序号 

          部门名称 

          证件 序号 

          证件名称 

          1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国税局 

          3 

          税务登记证 

          3 

          地税局 

          4 

          社保局 

          4 

          社会保险登记证 

          5 

          统计局 

          5 

          统计登记证 

          6 

          公安局 

          6 

          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公安局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 

          8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 

          9 

          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证 

          7 

          农业局 

          10 

          农作物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备案许可证 

          8 

          商务局 

          1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证 

          商务局 

          1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9 

          文广新局 

          1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 

          文广新局 

          17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许可证 

          文广新局 

          15 

          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广新局 

          14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广新局 

          1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广新局 

          18 

          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文广新局 

          19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许可证 

          文广新局 

          20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 

          10 

          卫生计生局 

          21 

          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局 

          2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局 

          23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11 

          旅游中心 

          2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中心 

          25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旅游中心 

          26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 

          旅游中心 

          27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 

          12 

          经合局 

          28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13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69 

          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14 

          烟草专卖局 

          3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5 

          国土局。住建局 

          31 

          测绘资质证书 

          16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2 

          银行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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