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7号),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起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能为宗旨,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凡政府购买的各类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免费或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公开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方式为主,择优确定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对待。
(三)扩大供给原则。通过向具备文化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扶持壮大文化主体、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四)便民利民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真实文化需求,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五)量力而行原则。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管理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状况和部门财力情况,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制定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和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及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2017年起逐步实施,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使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质量、效率显着提高。
四、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指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及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内容的具体需求确定的资质和其他具体条件。
承接主体的资质和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公共性和公益性突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生产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区域本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和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目录。市文广新局、财政局、体育局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水平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购买目录,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购买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项目内容、规模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标准要求和规范的合同范本。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购买主体代表、相关专业人员和监督人员与承接主体谈判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及时对完成项目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分包行为。
(七)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八)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购买主体具体负责购买活动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及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资金的规范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体育部门要协助民政、工商等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的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九)绩效考评。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考核评价。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法律责任。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购买主体要依法行政,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宗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广新、财政、体育部门具体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文广新、财政、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共同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吉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
目录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吉林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1.优秀舞台艺术剧目创作、展演与宣传推广。
2.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惠民演出。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1.公益性纪录片、动画片的制作与播出。
2.科普、科教及惠民政策宣讲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播出。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1.重要文献、史志出版物的编辑、印刷与发行。
2.科普宣传类、政策宣讲类出版物的编辑、印刷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数字化图书馆、公共电子阅览室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3.公共电子阅报屏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1.报刊平台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2.电子信息平台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3.广播影视平台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1.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2.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出版物、影视作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3.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作品创作、译制与传播。
4.少数民族重要文献、史志的译制与保护。
(七)公益性重大题材美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文物展览与宣传。
(九)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十)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十一)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演出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送文化艺术下乡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公益性节庆、民俗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网络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承办。
2.城镇社区、乡镇固定放映点及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区公益电
影放映的组织与承办。
3.中小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普及活动(含培训、讲座、辅导等)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文化艺术展览展示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
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特殊群体(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下
岗职工等)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特殊群体的文化艺术培训、辅导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残疾人、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等公益性体育活动的组织
与承办。
(十一)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文化展览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2.文化知识普及与推广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传播。
(二)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及辅助性
工作。
(三)重要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实物、史料的征集。
(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五)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六)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研究与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
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1.网站内容、设计、信息资料服务。
2.多媒体、影视服务。
3.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修维护。
4.物业管理维护。
5.志愿者服务。
6.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1.基本陈列设计。
2.临时展览策划设计。
3.馆内社会教育区域设计。
4.志愿者、讲解员服务。
5.网站内容、设计、信息资料服务。
6.多媒体、影视服务。
7.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8.物业管理维护。
(四)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1.舞台、灯光、舞美、音控设计。
2.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3.物业管理维护。
(五)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1.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接收设备维修
维护。
2.维修维护技能培训。
(六)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数字文化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2.网络运行维护。
(七)文化广场、公益电影放映点的运营与管理。
(八)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九)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十)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十一)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实体书店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阅读推广。
(六) 艺术品经营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高雅艺术品展览。
(七)民营艺术表演团体面向基层的惠民演出。
(八)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九)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一)公共文化服务重大课题研究及出版。
(二)公共文化服务第三方调查、统计、评估、监督等。
(三)民办图书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开放运行评估服务。
(四)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六)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升级、运行及维护。
(七)作品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
(八)其他辅助性及技术性服务。
(九)其他公共文化管理服务。
七、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一)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四)其他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区域本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研究、展演展示、传承人培训。
(二)吉林市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交流展示和展演展播。
九、其他需要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江城日报社。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