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人社发[2014] 94 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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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2-62024751 |
邮箱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曾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可以选择变更缴费模式。两种缴费模式的实际缴费年限分别累加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帐结合缴费模式的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享受统帐结合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自愿补足的,以退休当年缴费基数为标准补差计算。
三、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一次性趸缴的医疗保险费用(含个人及单位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