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通告〔2019〕5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原文链接 | |
咨询电话 | 0432-62048676 |
邮箱 |
为做好我市2019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二、申请对象
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失地农民家庭、环卫工人家庭、来吉创业大学生。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二)失地农民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农业户口;
2.失去原有耕地、在本市城镇居住10年以上;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200元;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环卫工人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环卫部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从事环卫工作满2年以上;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四)来吉创业大学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8年且持有我市居住证;
2.2018年以后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且正在经营;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四、申请地点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二)失地农民家庭向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三)环卫工人向工作地的区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来吉创业大学生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吉林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材料中涉及各类证件的,要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二)租赁补贴专用吉林银行存折;
(三)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
(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公产房承租证》或其他房屋证明材料(住房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家庭提供);
(五)《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无房家庭提供);
(六)原居住地村委会出具失去土地的说明、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出具居住10年以上的说明(失地农民家庭提供);
(七)《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救助供养金领取凭证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提供);
(八)劳动用工合同(环卫工人家庭提供);
(九)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来吉创业大学生提供);
(十)营业执照、由主管纳税税务机关确认的《2019年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来吉创业大学生提供);
(十一)居住证(来吉创业大学生提供)。
六、补贴标准
保障人口 |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元/月·户) |
城镇低收入家庭、失地农民低收入家庭(元/月·户) |
环卫工人、来吉创业大学生(元/月·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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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
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
无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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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以下 |
200 |
110 |
100 |
80 |
150 |
三人以上 |
300 |
150 |
七、家庭成员的确认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原则上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同一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与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户口簿中存在非家庭成员时,不审核其收入和住房情况。
(四)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八、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本人及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4.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5.申请人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等场所居住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家庭有房:
1.有私有住房(含车库)的;
2.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房)的;
3.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4.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的;
5.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6.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居住在对方名下房屋的;
7.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
8.享受过征收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
9.离婚导致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7、8、9项的时限以申请日期当天计算。
(三)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准材料:
1.私有住房(含车库)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核准;
2.公有住房(含军产房)以公产房承租证或产权单位的证明核准;
3.预售商品房以预售合同或产权部门的登记备案核准;
4.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核准;
5.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或享受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计算;
6.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以交易登记核准;
7.离婚无房不满3年的,以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与析产登记核准。
以上情形中,出现两套及以上住房(含车库)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九、发放规定
(一)租赁补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吉林银行按季度发放。
(二)每季度,区住房保障部门要组织一次租赁补贴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方可持续享受租赁补贴。
(三)新申请家庭自第四季度开始发放租赁补贴。
十、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还租赁补贴,列入住房保障系统“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补贴审批、发放有关规定执行,在租赁补贴审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租赁补贴政策及保障情况分别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zzj.bjxrth.com/)和各区政府网站公开。
(四)举报电话: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450828;
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8070613;
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379013;
龙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3041995;
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5105939;
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4798105;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分局:63451956。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