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政公发〔2018〕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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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解决生活困难家庭的冬季供热问题,我市自1998年开始对低保特困家庭的供热费实行减免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供热费减免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一)申请减免供热费人员需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且属于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保人员。
(二)申请减免供热费房屋的产权人必须是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本人及保障人口范围内的其他成员;如持证人夫妻离异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确定的房屋归属为准。
(三)持有《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人员必须为城镇户口。
二、减免标准
低保户、特困户、困难居民减免的基准面积为60㎡(建筑面积),超过60㎡部分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建筑面积不到60㎡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户、特困户减免其基准面积8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孤儿(18周岁以下)的低保户、特困户,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100%的供热费。 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居民减免其基准面积30%的供热费。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孤儿(18周岁以下)的困难居民,可以减免其基准面积50%的供热费。
三、办理减免的程序
低保户、特困户、困难居民供热费减免按政务大厅规定流程办理。
四、办理减免时间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
五、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减免手续
(一)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为非住宅的。
(二)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出租的。
(三)申请减免供热费的房屋从事营利性质经营活动的。
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每年只办理当年的供热费减免,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的减免,不予补办。
(二)一个困难证件只能办理一处住宅供热费减免。
(三)本人办理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各供热单位及社区在办理减免过程中不得向困难家庭收取供热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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