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发改收费联〔2022〕23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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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全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22〕23号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更好的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需要,有效的应对疫情变化,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参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以及疾控机构检测试剂成本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将全省疾控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单人单样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9元(不含检测试剂)。鼓励疾控机构同时提供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多人混检(10混1,5混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不含检测试剂)。
2.疾控机构向自愿申请核酸检测人员收取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3.疾控机构应当在检测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4.疾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管。
5.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全省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1〕689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