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民联发〔2020〕9号
根据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吉民发〔2014〕124号)和《关于调整吉林市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吉市民发〔2014〕168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其生活待遇标准及丧葬补助标准,每年由设区地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增幅进行调整,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020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4000元增至每人每年4200元,增幅为5%。参照农村低保标准增幅,2021年我市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应由现在每人每月689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24元。丧葬补助与生活待遇增长标准同步增长,2021年丧葬补助标准由2877元调整至3021元。
以上标准自2021年1月起执行。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