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不含乡镇村)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常住户口。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以现居住地为辖区申报地。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租赁补贴家庭的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独立户口且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2、家庭收入:必须以民政部门认定的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为准,申报时特困(分散供养)、低保家庭按特困/低保证上成员发放补贴上报按家庭所有成员填表审核(包含父母、配偶、子女)低收入家庭按实际居住成员发放补贴上报按家庭所有成员填表审核(包含父母、配偶、子女)。
3、住房:①无房户是指在不动产部门没有自己产权登记或有房屋未在产权进行登记的房屋;在拆迁部门没有享受过拆迁政策的家庭视为无房家庭。
②住房困难户:是指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的家庭为住房困难家庭。
(二)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符合收入等相关条件,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的才能向居住的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2、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3、正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4、享受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配的;
5、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6、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除外);
7、有工商注册登记企业的;
8、财政供养(含特困集中供养)、收入超过民政认定标准的家庭;
二、申请时间
申请: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5日
三、申请材料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在其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房屋证明、家庭成员是农业户口的提供无房屋和耕地证明及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所提交的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实相关证件原件,并留存经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请时间及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前向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作为此次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经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并初审合格后,由居住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分批次转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复审合格后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此次保障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五、年度核查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实施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补贴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补贴(季度发放,不按月扣除,当季度不符合直接停止发放不再按月计算)坚决杜绝违规享受补贴现象的发生。
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邮政储蓄将租赁补贴直接划拨至保障对象的专用存折内,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左右为发放期。
六、监督管理
1、实行信息公开。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在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2、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资格,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租赁补贴审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通告中涉及的收入、住房审核等解释权分别归市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
5、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接受群众匿名、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0432-66247355、0432-66247255。
特此通告。
根据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采取差别化补贴,按保障人口发放补贴。标准如下: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表
元/月/户
家庭人口
|
特困/最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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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
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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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
|
无房
|
有房
|
一人及二人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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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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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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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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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
|
115
|
105
|
95
|
85
|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一、家庭成员和保障人口的确认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二)保障人口原则上以户口登记的家庭成员常住人口计算,非家庭成员不列为保障人口。
1、持有《桦甸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按家庭成员常住人口(以通告当年1月1日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核算收入、住房。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按家庭成员常住人口(以通告当年1月1日前的同一地址户口为准)核算收入、住房,发放补贴资金。
3、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审核规定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申报,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
三、家庭成员的住房审核规定
(一)有房产的认定
家庭户主及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房家庭核定:
1、拥有私有住房、车库或正在承租公有住房的;
2、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3、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住房的;
5、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住房的;
6、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造成无房不满5年的;
7、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
8、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6、7、8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通告当年1月1日。
已办理产权的房屋以登记为准,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二)房产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满10年的,以动迁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3、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按离婚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4、已出售的私产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
桦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