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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关于转发国家和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文件号 吉市发改收管联发 〔2019〕67 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http://xxgk.bjxrth.com/gzbm/fgw_2/xbgkml/202009/t20200903_826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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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和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发改收管联发〔201967

           

          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94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201973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19619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7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524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一)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频点/基站。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MHz/年(发射)、地球站250/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本降为120/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张降为60/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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