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托育机构和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0号)和《关于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托育机构稳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相关企业要主动服务,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