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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文件号 吉市政发〔2018〕16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合作交流办公室
          原文链接 http://xxgk.bjxrth.com/gzbm/yjjshzj_1/xbgkml/202009/t20200904_845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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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冰雪产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9号)和吉林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冰雪产业的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1612号),为积极推进冰雪装备产业项目在吉林市落地,制定如下政策。

           

              一、 准入政策 

             第一条  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冰雪运动装备企业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建与冰雪运动相关的装备研发和生产制造项目。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冰雪装备项目(企业)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1.入驻冰雪装备产业园、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产品属冰雪装备领域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科技水平国际、国内领先且成长性好的; 

              3.项目生产各环节工艺符合环保、能源消耗等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条  项目入驻前,由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组织项目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方可入驻。 

           

              二、销售鼓励政策 

              第四条  冰雪运动装备项目投产后,定期组织产销对接会议,帮助进入冬奥会市场。支持落地生产的冰雪装备产品在我市各大雪场、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销售;为落地冰雪装备企业产品提供免费展示和线上、线下销售服务。充分利用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出口退税及进口保税政策。 

              第五条  鼓励吉林市现有和新建滑雪场投资和建设企业优先采购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的产品,按照其设备采购总额度,给予1%的补贴。 

           

              三、要素保障政策 

              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厂房、购置厂房、自主建设等不同形式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 

              第六条  采取租赁厂房、场地形式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的项目,场地、厂房、办公用房租赁费实行“三免两减”政策。即:场地、厂房、办公用房租赁费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第五年补贴50%。企业在冰雪装备产业园经营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条  采取购置厂房、场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的项目,购置厂房价格原则上按建设成本计价。购置厂房、场地可采取分期付款形式,首期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分期付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企业可根据发展需求,提前回购。厂房、场地购置具体事宜签订“购置协议”另行约定。 

              第八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优先满足冰雪运动装备产业发展需要。鼓励企业采取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冰雪运动装备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应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推进具备条件的冰雪装备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冰雪装备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根据《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五、贡献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冰雪装备项目投产后前5年,以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分别按照90%80%70%60%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冰雪装备产业项目企业高管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按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区)财政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三年,按100%金额全额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单个项目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六、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实际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并且产值净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冰雪装备工业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优势冰雪装备产业项目,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各类基金,按照股权投资程序,以股权投资方式注资冰雪装备企业。 

           

              七、原材料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并将碳纤维作为原材料的企业,我市优先保证原材料供应,企业享受吉林市碳纤维产业发展政策。 

           

              八、投资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冰雪装备工业项目,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完成投资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3%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冰雪装备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项目,可比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政策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  积极帮助冰雪运动装备企业申报各类扶持性项目,申请成功的项目资金全部依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支持企业。 

           

              九、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关于冰雪装备企业人才支持、引进与奖励政策,按照《吉林市人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18条》、《江城英才“双创”团队评审资助办法》、《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评审资助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依托我市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增设机械加工技术等冰雪机械类相关专业,培养一批冰雪装备产业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推进职业学校与冰雪装备企业开展合作,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面向企业开展冰雪装备类实用型中短期培训。 

           

              十、招商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聘用具有一定国内外冰雪产业资源的个人、中介和协会作为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招商代表,每年给予5-10万元招商经费。引进项目落地达产后,根据项目实际引进资金额度和项目质量进行评估,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入驻冰雪运动装备产业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征收。 

           

              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与上级规定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相关奖励标准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定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冰雪装备项目入驻吉林市冰雪装备产业园前签订“入园协议”,就优惠政策落实具体事宜进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  落户吉林市其他区域的冰雪装备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吉林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9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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