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0号 |
发文部门 | 市发改委 |
原文链接 | http://www.bjxrth.com/bmwz/fgw/zwxxgk/202002/t20200228_737096.html |
咨询电话 | 0432-62021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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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0号
各区发改局(开发区经发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00号)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0〕10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疫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降价范围
此次享受降低电价范围为省内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门户网站解读、媒体转发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特别是转供电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并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转供电企业降电费额度要同步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如有违规行为可向12315进行举报。
(三)电网企业要周密部署,精密安排、加强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操作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对高耗能行业认定有异议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子以裁定。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