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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 吉林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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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关于加快培育我市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商务部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市老字号”(英文名称 Jilin City Time-honored Brand),是指起源于吉林市,历史比较悠久,拥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我市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吉林市老字号” 认定范围是吉林市区域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每年定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没有数量限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吉林市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人士、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老字号协会代表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吉林市老字号”认定活动,审定“吉林市老字号”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吉林市老字号”认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认定名单。
第五条“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下设“吉林市老字号”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吉林市老字号”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吉林市老字号”认定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吉林市老字号”的评审,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第六条 每年度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抽调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组由5-7名委员组成,认定实行合议制,经会议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的,由认定工作组组长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吉林市老字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
(二)商号、商标或品牌创立达20年或以上,同时利用该商号、商标或品牌开展商业经营累计时间超过20年。
(三)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吉林市,具有吉林市特色。商号已在吉林市内登记、相关商标在境内注册。
(四)商号、商标或品牌经营者或持有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仍在利用该商号、商标或品牌开展经营活动。
(五)以前年度,已获得“吉林市老字号”奖励资金的企业以后年度不能重复申报。
满足以上条件,商号、商标或品牌的经营者或持有人可向“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吉林市老字号”:
(一)对商号、商标或品牌持有情况存在争议的;
(二)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良记录的。
(三)参加“吉林市老字号”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吉林市老字号”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并结合吉林市老字号发展的实际而设定。
第十条 每年度“吉林市老字号”认定前,由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吉林市老字号”的认定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 “吉林市老字号”的申报条件,向吉林市老字号协会提出申请,由吉林市老字号协会确认并出具推荐函。
第十二条 具备“吉林市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经吉林市老字号协会推荐后,报“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具体程序为:
1、资料提交:经吉林市老字号协会推荐的单位,由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报市商务局。
2、调查鉴别:吉林市老字号办公室组织有关机构、专家组成认定工作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分析考证,必要时对提供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报“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
3、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认定工作组的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
4、公示:对拟认定为“吉林市老字号”的单位,在市级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提出异议。
5、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吉林市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吉林市老字号”。
6、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吉林市老字号”的单位,以吉林市商务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和奖金。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吉林市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认定工作组成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在评审、研究确定拟获评单位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各项表决事项。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吉林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为1万元。奖励经费按财政预算安排执行,由市商务局直接拨付获评企业。
第十五条 “吉林市老字号”的认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吉林市老字号”奖金主要用于企业的品牌的推广、质量持续改进、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老字号协会的发展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吉林市老字号”的单位应实事求是,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吉林市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吉林市老字号”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吉林市老字号企业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经营和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老字号形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的,将提请委员会撤销其“吉林市老字号”称号,收回牌匾、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示: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三)企业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四)企业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商标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所有人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承担“吉林市老字号”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评定的“吉林市老字号”称号有效期为长期。在没有发生变更或出现应予撤销的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以长期使用。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吉林市老字号”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吉林市老字号”称号,且5年内不得再申报“吉林市老字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吉林老字号”的单位,自动获得“吉林市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六条 准备申报“中华老字号”和“吉林老字号”的单位,需要具有“吉林市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吉林市商务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