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政发[2018]10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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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也2017页28 号) 、《吉林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也2017页32 号) 文件精神, 扎实做好全市就业创业工作, 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城乡劳动者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此意见。
一、健全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指标。加强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统筹衔接, 将促进就业作为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决策的必要条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 及时准确掌握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持续攀升、重点群体就业不稳定等异常变化。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研究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政策时, 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有针对性加大财政、货币和就业政策实施力度, 促进经济企稳向好, 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发挥产业优势扩大就业规模以打造“6411冶产业体系为重点, 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大力培育旅游、健康、信息、航空、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六大新兴产业, 发展壮大汽车、冶金、石化、农产品加工四大支柱产业, 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综合效益型现代农业两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做到项目建设与开发就业岗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同步发展。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 做大做强健康养生、现代医疗、文化旅游、文体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 逐步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农委等负责)
三、畅通民营经济就业主渠道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 在民营企业项目建设、融资供给、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 提供精准服务。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税减负等政策,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做大民营经济规模总量,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产融合作、人才支撑、政府帮难等服务。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 引导高校同中小微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立健全行业组织, 统筹各个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 协调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养, 建立“ 校企通冶人才供需平台, 形成人才供需衔接机制。(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负责)
四、发展新兴业态拓展就业空间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 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 促进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抓好微创乡镇建设, 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培育一批电商村和电商镇。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以新型外贸模式发展新业态。研究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五、优化创业环境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冶改革。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省“ 七统一冶标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发展“ 互联网+政务服务冶, 推行“ 一站引导、一窗办结、一网通办、一站服务、一库共享冶的“ 五个一冶审批服务新模式, 提升审批服务效率。落实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实行创业税收政策首问首办责任制, 全力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提供更加便利的纳税服务。(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政务公开办等负责)
六、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 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 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 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等用途。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 年以上, 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给予一次性5000 元初创企业补贴。( 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规划部门等负责)
七、搭建创业融资平台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延长贷款期限, 降低申请门槛, 简化贷款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机制, 健全代偿机制, 推行信贷尽职免责, 降低反担保条件。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不担保业务, 凡是省内登记注册, 当年( 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 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 , 并与其签订1 年( 含1 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0 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享受财政部分贴息。采取资金注入的方式, 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单位提供支持, 主要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支出。鼓励私募机构设立天使投资, 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 支持开展创业大赛等投融资对接活动, 为初创期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人民银行吉林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银监会等负责)
八、强化创业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 合理布局服务网点, 完善服务功能, 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 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 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鼓励各县( 市) 区结合实际建立就业创业信息超市, 在网络接入和运行方面给予相应补助。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员建设和职业化建设, 逐步将市县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线公益性岗位人员用政府购买大学生岗位替换, 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将就业补助资金向就业服务倾斜, 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服务、创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目录, 以及购买服务程序、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规定, 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各县( 市) 区广泛推广和使用吉林市创业服务云平台。发挥“ 云平台冶服务载体功能,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宣传、创业活动组织和推广等创业指导服务。结合“ 云平台冶建设和推广, 抓好创业就业服务微乡镇、微社区和各县( 市) 区创业人才库、项目库、专家库“ 三库冶创建工作, 做到线上线下资源互通互融, 功能综合有效运用, 为创业者搭建全方位、一站式的创业服务平台, 打通服务创业者的最后一公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九、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国外专家来吉创业、就业, 按照企业实际支出工资额度不超过50% 比例给予特殊津贴补助, 并提供子女就学、就医等政策支持; 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吉林市行业领军专家, 认定为行业领军专家的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可提供人才公寓。鼓励大学生来吉创业、就业, 享受公租房、创业贴息贷款等待遇。( 各县( 市)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负责)
十、注重本地人才培养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实施企业家能力素质提升工程, 培育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推荐民营企业高管到知名高校进修。推进产教融合, 加强市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民营企业对口合作, 鼓励企业根据用人需要与相关学校签订委培协议, 定向培养技术人才, 建立校企实训基地,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委宣传部, 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等负责)
十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允许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组织, 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政策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 专升本冶、考研等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 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我市。(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实施“ 选调生冶“ 三支一扶计划冶“ 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冶和“ 教师特岗计划冶, 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安家费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满2 年后经考核合格的, 可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编制。做好“ 免费师范生冶岗位对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 采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方式, 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 街道) 、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岗位就业。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 招聘) 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 优化录用( 聘用) 流程。充分利用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创新实训基地等实体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开辟创业专区, 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 对符合扶持支持、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 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的, 按规定享受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 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 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脱贫办、市教育局等负责)
十三、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支持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企业, 降低稳岗补贴门槛, 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分类施策, 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总工会等负责)
十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 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引导农民创办新型农业经济实体, 创建加工、休闲、旅游及农村服务业,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积极建设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 发展区域特色产业优势, 精心打造“ 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冶, 促进返乡下乡人员自主创业、集群创业。抓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金凤凰带头人等各类创业带头人培育,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在全市形成返乡创业热潮。加大创业项目征集力度, 根据产业结构和区域发展, 选择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投资规模较小、可复制、带动就业能力强、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项目, 通过相关专家筛选评审后纳入吉林市创业项目库, 对优秀创业项目, 向省里推荐, 申请资金补助。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区建设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相融合, 建设一批综合性创业园区, 吸纳农民工等人员入园创业。积极支持创建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 对命名为市( 县) 区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 园区) , 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免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给予入驻人员房屋租赁优惠。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的创新成果, 鼓励高等院校开放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平台, 提供硬件支撑、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引导他们运用创新成果创办企业。(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等负责)
十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扶贫力度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 支持县域经济、特色乡镇、乡村休闲旅游、民族特色村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大劳务品牌和输入基地创建力度。推动农村劳动者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县域外有组织劳务输出, 协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5 人( 含5人) 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 与其签订6 个月( 含6个月) 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 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 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吸纳1 名贫困劳动力给予
1000 元一次性奖补, 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 万元。对贫困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 年以上, 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给予一次性5000 元初创企业补贴。吉林市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十六、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围绕产业、行业发展优势, 开发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打造“ 吉林农技工冶品牌, 推行线上线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方式, 大力开展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培训, 提升农村劳动力供给质量。降低职业培训补贴门槛, 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学时8 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 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额度的职业培训补贴。将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引导性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办法,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设立就业援助绿色通道, 发挥就业援助中心作用, 实施“ 一对一冶精准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中遴选和确定一批就业援助基地, 研究制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优化岗位结构,健全岗位申报、评估、备案制度, 完善退出机制, 建立实名制数据库, 加强在岗人员管理考评。(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促进退伍军人就业创业依托全国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平台, 加强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将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 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九、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加快发展一批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 重点改造一批传统学科专业, 积极保护一批关乎国计民生的学科专业, 适度限制一批就业率低的学科专
业, 着力创建一批新兴学科专业。健全高校学科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和专业发展“ 三挂钩冶。推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 组织开发教材, 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推动职业学校围绕区域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实施专业创新, 制定政策, 对产业急需专业的建设予以专项支持。( 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吉林市职教园区现有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 建设3-4 个跨企业培训中心, 支持1-2 个基地争创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开展教育型企业遴选, 组织一批有一定规模、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 与职业学校组成校企双主体育人联合体, 共同开展现代学徒制和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出台校企双主体育人管理办法, 规范试点工作。制定政府购买企业实习( 学徒) 岗位的实施意见, 对接收学徒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适度补偿, 提高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统筹全市职业教育资源, 实施跨部门协作, 依托优质中职学校建立市级技师学院。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 技工院校为基础, 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 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支持重点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 首席技师) 工作室。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对优胜者通过破格晋级职业资格、授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冶“ 技术能手冶称号等方面给予鼓励。(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二十二、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训外包模式, 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 支
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就业服务云平台网络创业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试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的, 采取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方式, 给予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三、落实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 年以上, 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 个月内, 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 五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 元, 取得中级( 四级) 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 元, 取得高级( 三级) 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 元,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紧缺急需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负责)
二十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强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对评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 给予每户30 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 参照省级研究制定地方补助标准。对评为全国“ 千户百强冶家庭服务企业( 单位) 的, 如有符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 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充分发挥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优秀产品项目、诚信示范项目及市诚信联盟创建活动、产业园区平台建设等载体的推动作用, 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和骨干人才培养工程; 以产业驱动、突出特色、融合创新为主基调, 加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升级步伐;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界开展“ 互联网+服务冶的技术与产品研发; 指导我市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拓“ 一带一路冶国际交流合作空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二十六、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 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推动就业政策落实, 加强工作指导督查, 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合力。(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负责)
二十七、强化目标责任制考评强化督查问责, 实施吉林市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经市政府审定后,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年度考评情况通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 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 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委等负责)
二十八、加强就业形势研判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完善“ 六位一体冶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各县( 市) 区应使用无线移动终端及时采集和上传基础数据信息, 按季度实施动态监测, 无线移动终端网络运行费用,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强化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 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失业监测, 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支撑。(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九、防范化解失业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 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 经市政府同意, 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 化解失业风险, 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十、注重深化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引导, 坚持正确导向, 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 采取开设专题专栏, 开展系列报道、热线访谈等方式, 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新政策, 宣传鼓励就业创业新经验, 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从而, 进一步营造关注就业创业、扶持就业创业、参与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等负责)各县( 市) 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涉及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办事程序,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文档附件:吉市政发〔2018〕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