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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规定
        2017-08-13 06:14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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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7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省下达我市的碳排放强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碳汇能力显着增强。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推动能源发展利用低碳化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355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5%,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大型发电企业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强化节能监察。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实施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提高松花江水电资源的梯级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设丰满水电站重建工程,加快推进桦甸红石、蛟河琵河口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有序开发建设一批中小型水电项目。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热电气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推广和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积极推进国电吉林热电厂235万千瓦机组、桦甸凯迪生物质合成油、生物质直燃发电等项目。到2020年,水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清洁电力装机规模新增136万千瓦。

        (四)推进传统能源多元发展。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页岩气。加快推进“气化吉林”、油页岩半焦发电、油页岩综合利用等工程建设。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63%以下,天然气比重提高到4%左右,吉林市城区居民天然气气化率达到80%以上。

          三、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化工、冶金、汽车、电力等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循环化改造与融合发展,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扶持和产品研发,大力发展旅游、健康、航空、信息、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积极推进行业间的跨界融合,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坚持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并重,逐步建立现代服务业体系和发展新格局,引领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比重达到37%,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50%。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乙烯、钢铁、水泥、火电等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支持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以上,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石化、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控制农田甲烷排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实施生态建设行动计划,推进以森林、黑土地、松花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重点的山水林田湖生态工程。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三北五期防护林、“三个百万亩”、清收还林、绿化美化提升等工程建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实施黑土地保护行动,推进土壤改良、土地平整、农防林更新改造,治理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秸秆深翻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1.84亿立方米。

          四、推动城乡建设低碳化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4.3%、3.8%、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试点,初步建立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五)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加快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

        五、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相关标准及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定期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

        (三)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加大财政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低碳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加强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加强低碳科技创新。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探索开展道路交通低碳发展模式、吉林市碳排放峰值预测等方面研究。组织全市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积极申报国家低碳技术。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积极申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机构能力建设,充实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队伍,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各有关部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业务建设,加快建立统计数据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人员培训,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六)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制定我市配套管理办法,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对纳入国家碳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和履约监管工作。构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积极参加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不断提高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配合省做好相关工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作用。

        六、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与考核。高度重视我省对市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分解与完成情况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县)市产业结构、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吉林市城区、磐石市、桦甸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9%,永吉县、蛟河市、舒兰市分别下降18%。各有关部门要跟踪评估各相关领域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三)组织推进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鼓励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鼓励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建设。鼓励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加快推进吉林市化工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低碳社区试点等建设。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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