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函〔2016〕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吉林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决定对吉林市本级自然保护区域、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简称“三区”)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的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拉法山国家森林公园、蛟河市天岗饰面用花岗岩矿区、桦甸市夹皮沟矿区、磐石镍矿区和市区四个水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工作任务,着力解决“三区”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有效维护全市生态安全。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的原则,查找问题,综合整治。
(一)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问题。重点整治生产区和生活区逐步扩大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侵占保护区森林、草原和湿地问题;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植被破坏问题。(牵头部门:市林业局,涉及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由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完成,以下均相同。责任部门:市国土局、水利局、畜牧局)
(二)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自然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自然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情况。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三区总体规划,对照生态现在和重点保护内容,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提出生态建设和修复的意见建议及一体化解决方案,推动各地分区分类实施修复和整治措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国土局、水利局、建委、林业局、畜牧局)
(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问题。重点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牵头部门:市建委,责任部门: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畜牧局)
(四)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活动干扰生态环境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有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牵头部门:市林业局,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建委、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畜牧局)
(五)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超限、超域、超额问题。重点检查“三区”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牵头部门:市国土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建委、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牵头部门:市水利局,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林业局)
(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不到位问题。重点检查“三区”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三、进度安排
(一)查找问题与环境状况评价阶段(2016年7月1日至8月20日)。
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环境状况评价和自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组,对所属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综合评价。同时,要依据省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结果,全面开展自查,梳理“三区”内存在的污染和破坏问题,查明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现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查找产生原因,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将全市的问题清理后,形成吉林市总体情况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6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分区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停止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重点整治、清理、关停或迁移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生态植被破坏进行恢复。矿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体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县(市)区整改方案经吉林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批准后,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依据整改方案,逐一制定整改实施计划,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开展集中整改。先期重点解决“三区”污染破坏问题,责令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对各县(市)区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全程追踪,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生态综合整治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形成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指导。市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建委、发改委、旅游局、畜牧局、公安局、财政局、农委及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的市“三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督导组,协调解决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我市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调度、督查;对县(市)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对整改方案进行核查和督办;协调跨县级行政区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我市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和验收。督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各县(市)区要针对自查和综合评价情况,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组织各整改单位全面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违章拆除等方面整改任务。市综合整治工作督导组要加强指导督查。
(三)加强司法联动。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公安、环保、国土资源、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损害生态、污染环境的要责令限期恢复或赔偿;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予以通报;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已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专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及时报送检察机关,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用司法手段解决一批严重损害“三区”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四)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考核问责。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矿区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严禁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特征的管护能力,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矿区的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三区”生态环境安全;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和修复。制定吉林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警体系。加强生态监测,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考核问责,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六)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示范引领,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加大对典型示范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