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吉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优良天数逐步提高,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目标。
到2017年,吉林市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步下降。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优化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按照吉林市的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和城市规模,科学制定并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的建设,应严格遵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市规划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建委、国土局、环保局、气象局配合。
2.科学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城市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确定产业布局,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开发区。对各类开发区开展规划环评,未开展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生态脆弱或者环境敏感区域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冶炼、水泥、化工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限期治理。2014年年底前,完成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在条件成熟时实施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的搬迁。
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国资委、哈达湾搬迁改造指挥部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得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得供电、供水。
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国土局、建委、水利局、安监局、金融办,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配合。
4.实施企业“退城入园”。有序推进主城区内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2014年6月底前制定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市发改委、工信局、经合局负责,市环保局、国资委、哈达湾搬迁改造指挥部配合。
5.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行业扩大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替代。要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修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加快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的落后产能。
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国资委配合。
要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市发改委、工信局负责,市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国资委、金融办配合。
(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
6.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优先发展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制天然气,逐年提高清洁能源消耗比例,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进一步调整和改善工业能源结构,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建委、环保局配合。
7.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上高耗能项目,其能效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准入值,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8.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行节能降耗技术,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2014年,要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并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市建委负责,市发改委、房产局配合。
9.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价格,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推行按供热计量价格收费。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物价局配合。
(三)大力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0.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加强火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确保二氧化硫排放长期稳定达标;对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开展升级改造,提高综合脱硫效率;新建火电机组要采取最严格的脱硫技术。所有燃煤电厂锅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8平方米及以上球团生产设备要全部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国电吉林热电厂10号、11号机组完成脱硫设施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配合。
11.加大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全面实施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机组要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火电行业新排放标准实施后,所有电站锅炉均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新的排放标准。
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配合。
12.加强工业烟粉尘污染防治。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公安局配合。
1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5年,基本完成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市建委、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配合。
14、深入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节能降耗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推动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走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道路。
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四)全面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1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计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至65%以下。
市发改委负责,市工信局、国资委配合。
16.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洗选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市安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配合。
17.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结合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7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
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政公用局、建委,市供电公司配合。
18.加快发展集中供热。以热源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分散供热锅炉并网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在供热管网暂时无法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建委、规划局配合。
19.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燃煤锅炉替代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替代改造。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新能源,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工信局、财政局配合。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20.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环保与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
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发改委、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21.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控制高排放车辆尾气污染。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
市公安局负责,市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配合。
22.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市公安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环保局配合。
23.提高机动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加强油品和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和燃气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配合。
24.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交、公务和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对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鼓励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扬尘控制。
25.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施工场地采取围栏、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城区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减少露天装卸作业;提高地面软硬覆盖率,减少裸露地面,旱季多尘天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措施,严禁沿途道路洒落。建筑工地安装车辆清洗设备,所有出工地的车辆必须冲洗后方可上路,严禁带泥土上路。
市建委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配合。
26.减少城市路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程度,扩大机械化清扫作业面,干旱、多风天气增加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的频次。
市市政公用局及各区政府负责。
27.提高城市绿化面积。继续开展“绿化江城大地”植树活动,提高树木对道路扬尘的吸附能力。2014年,市区种植十万棵树木;2017年,建成区内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
(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28.实施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行业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29.有效禁止秸秆燃烧。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鼓励政策,大力推进秸秆和稻草制作生物质燃料块项目进程。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农委、林业局、财政局配合。
30.禁止城区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固体废物。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树立全社会保护环境意识,严禁在城区内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固体废物,所有垃圾等可燃物按相关规定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市政公用局负责,市执法局配合。
(八)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31.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2015年,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市气象局、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32.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下,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保障措施,如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控制,中小学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急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市气象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建委、市政公用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责任主体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量化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各具体实施方案要于2014年5月底前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对影响重大的环境问题,采取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无视环保法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污且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整合污染减排等各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制定有利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对涉及民生的集中供热并网、淘汰燃煤小锅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以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监管经费,以及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签定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指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成立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联合组成的工作督查组,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因措施不力、工作渎职等导致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市民主动参与污染减排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