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28日,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127起信访案件开展问责,处理403人。其中,处级9人,科级112人,其他282人;通报68人,诫勉133人,党纪处分117人(党内警告80人、党内严重警告34人、留党察看2人、开除党籍1人),政纪处分75人(记过21人、记大过4人、警告49人、撤职1人),组织处理14人(免职7人、调离岗位7人)。其中4人被两种方式问责。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毁林种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2017年8月12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珲春市春化镇五道沟村集体林被非法砍伐种植人参,林地破坏面积较大。举报人称珲春市内此类现象非常多。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延边州监察局研究决定,对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中俄互市贸易区管委会副主任(原珲春市政府副市长)朴永戈、延边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原珲春市政府副市长)李虎、图们市委常委(原珲春市政府副市长)赵显虎给予记过处分。经延边州林业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吉林省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范金富进行诫勉。经珲春市纪委研究决定,对哈达门乡党委书记(杨泡满族乡原乡长)关宇、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副主任(杨泡满族乡原副乡长)尹立臣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对珲春市林业局原局长徐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珲春市春化镇原党委书记徐永华、杨泡满族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崔兴哲、三家子满族乡林业工作站站长高建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经珲春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珲春市林业局原局长徐军、春化镇林业站站长李军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免职,对珲春市林业局副局长孙宏旭、杨泡满族乡林业工作站原站长崔光植、马川子乡林业工作站原站长李鹏、哈达门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朴成实给予记过处分,对密江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李奉勋进行诫勉。经珲春市林业局纪委研究决定,对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杨泡保护站站长贾世刚、板石保护站副站长秦春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道生态破坏、违规开荒种地问题。
2017年8月17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通榆县山东屯至西双(1号坝)霍林河河道生态受到严重破坏,该河道被沙丘分成两股,南侧一股于2013年8月被附近村民围坝开荒种地面积约200公顷,北侧一股于2014年被附近村民围坝开荒种地面积约100公顷,造成该河道狭窄。经查,群众反映的河道破坏及开荒种地属实,面积不属实。
经向海保护局党委研究决定,对保护站站长李海山给予撤职处分,对保护站站员张新国、孙相彬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三:吉林市舒兰市滨河街道永春村挖农田取沙问题。
2017年8月20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舒兰市滨河街道永春村村长李某某2016年以来用挖掘机破坏基本农田1000多平方米取沙,破坏乡村公路。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对滨河国土分局负责人李永宏进行诫勉。经舒兰市滨河街道纪委研究决定,对永春村村主任李泰龙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永春村村书记张根哲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四:四平市铁西区十家堡镇营城子村养殖污染问题。
2017年8月17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2016年3月铁西区十家堡镇营城子村将营城子水库承包给崔某养殖,崔某将死羊羔随意丢弃在附近山坡,将粪污倒入附近苞米地渗入水库后进入三岔河,严重污染水体环境。经查,群众举报属实。
经十家堡镇纪委研究决定,对十家堡镇计生站长王东烈其进行诫勉,对十家堡镇畜牧站长刘景江、营城子村支部书记刘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辽源市东丰县洋明化工环境污染问题。
2017年8月16日,群众向中央督察组反映,辽源市东丰县黄河镇福山村洋明化工厂散发酸臭味,生产废水直排,得知中央督察组进驻吉林后停产等问题。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经东丰县纪委研究决定,对黄河镇福山村党支部书记李宝林、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刘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环保局副局长徐紫华、黄河镇副镇长童吉军进行诫勉。经东丰县监察局究决定,对黄河镇企业办主任何小伟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六:松原市前郭县乌兰图嘎镇破坏草原种植稻谷问题。
2017年8月17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太力佰村、董家村、八大户村等地存在破坏草地种植稻谷,破坏生态环境。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前郭县纪委研究决定,对乌兰图嘎镇畜牧兽医站站长白亚臣(负责全镇草原管理工作)、太力佰村党支部书记马振野、董家村党支部书记赵洪兴、八大户村党支部书记梁春雷、八大户村委会主任祝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七: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卫国村林地破坏问题。
2017年8月20日,群众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龙山区寿山镇卫国村支部书记由某某和村里的沈某某毁坏山林、破坏生态环境,把林地变成坟地出售获利,王升沟、果园沟的坟地已连成一片,林地破坏严重。经查,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经龙山区纪委研究决定,对寿山镇卫国村原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沈国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卫国村党支部书记由长友、卫国村原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姜学武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寿山镇林业站原站长王恩富、工农乡副乡长(寿山镇林业站原站长)刘金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龙山区农林局主任科员(原副局长)吴久富、寿山镇副镇长(寿山镇林业站原站长)石延春进行诫勉。经龙山区监察局研究决定,对龙山区农林总站林业部门负责人王志永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