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整改任务相关要求,现对吉林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十四)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1日-12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吉林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韩存利
联系电话:0432-62405008
吉林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序号十四)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整改任务 |
第一轮督察指出,吉林省有关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煤炭质量管控等方面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履职不严不实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推动从源头、体制机制上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但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在这些方面开展了工作,但责任压得不实、工作浮于表面,整改推进比较被动。 |
整改目标 |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2019年12月底前,吉林市城区、桦甸市通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省级达标验收;2020年12月底前,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成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整治任务。(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方面,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名录中吉林市松花江水源地、引松入长水源地、沙河子水库、赵家街水库、关门砬子水库等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水质标准。(三)煤炭质量管控方面,严格控制生产和流通领域煤炭质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解决工作不实、不严格等方面问题。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质量煤炭案件,加大整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不合格煤炭。 |
整改措施 |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吉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县推进方案》,明确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治理标准、时间节点,督导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建设,统筹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2019年12月底前,吉林市城区、桦甸市通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省级达标验收。2020年12月底前,永吉县、舒兰市、蛟河市通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省级达标验收,全市90%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二)各县(市)区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治理,建立工作台账并实行滚动销号制度。2020年年底前,按照全省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销号时间表完成任务。 (三)2020年12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央和省部署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认真落实《吉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农村卫生环境改善,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按照省里要求建立月报调度和年度通报制度,对逾期不报的地区,年底一并进行通报或约谈。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方面 (一)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推进实施《吉林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战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问题整改。 (二)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围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志标识设置、水源地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治理等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整治工作任务 (三)开展纳入省名录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各水源地开展自查、自评估的基础上,复核水源地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2019年9月底前全面开展水源地问题整改工作;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各水源地预评估工作,并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2020年6月底前,组织责任单位按照预估提出意见对水源地整改工作进行完善。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名录中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 (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报制度、公开制度,加强汛期、枯水期水质监控,对水质超标预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及单位水质超标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商研判超标原因。 (五)各县(市)区推进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体河湖长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机制、常态化保洁机制。 煤炭质量管控方面 (一)制定煤炭监管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强化落实责任,保证落实整改任务。 (二)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控制市场主体增量,减少市场主体存量,依法查处无照经营。2019年8月份底开展煤炭加工企业排查(不含原煤),摸清底数。2019年9月至10月份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抽查检验,依法查处不合格质量煤炭。2019年11月至12月份组织开展煤炭市场督导检查,强化落实监管任务。 (三)加强煤炭经营户行政指导。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户健全进销货台账,做到经营煤炭品种、质量和数量状况清楚可查,引导生产经营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进、不存、不销质量不合格煤炭,自觉守法经营。 (四)进一步落实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整改措施,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煤炭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排查摸底,掌握煤炭生产经营市场主体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掌握监管主动权。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整改任务。 |
整改完成情况 |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 1、住建部门按照《吉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任务目标,结合《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县推进工作方案》要求,于2018年9月30制定了《吉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县推进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2020年全市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根据《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按照吉林省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省级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工作。 2、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实施意见》(吉建发〔2019〕1号)工作安排,住建部门督导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项目建设,统筹收运处理设施布局,现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已基本建成。2020年9月中旬,省农村生活垃圾考核工作组对我市2018—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2020年11月1日,印发了《关于印发<2018-2020年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验收情况通报>的通知》(吉农居办〔2020〕30号),我市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通过省级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 3、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部署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认真落实《吉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根据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于2020年4月份制定印发了《2020年吉林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要点》(吉市农居办〔2020〕7号),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等“三清一改一建”5个方面24项任务和村庄清洁整治36项重点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方面 1、截止2019年底,涉及15个地市级水源地问题、30个县级水源地问题已全部整治完毕,其中,吉林市本级完成9个、永吉县完成6个、舒兰市完成6个,磐石市完成10个、蛟河市完成8个、桦甸市完成6个。 2、在水利部门指导下,各水源地实现了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设施完备、管理体系健全的水质安全保障达标的目标。2020年初,建立了六水厂水源地和引松入长水源地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水源环境问题巡查。2020年5月,组织开展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专项检查,对各县(市)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进行了现场指导,对自评估报告进行了复核。目前,国家、省名录中的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水利部要求的安全保障达标标准。
4、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地市级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县级水源地每季度开展一次,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监测109项指标,并及时将水源地水质状况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5、各县(市)区持续巩固水源地整治成果,通过河长制进一步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了水源地常态化巡查和保洁机制,发现问题立整立改,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煤炭质量管控方面: 1、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7月25日、7月31日、10月30日分别召开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2、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炭加工、销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二是对煤炭加工企业进行了4批次抽检;2019年10月14日至22日,开展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共抽检流通领域煤炭30批次。三是开展全地区煤炭督导检查,共检查煤炭经营主体35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加强煤炭经营户行政指导。制定《煤炭经营进销货台账》范本进行推广,进一步掌握煤炭进销状况。做到煤炭进货来源、品种、质量(煤质检验报告)和数量,销售去向等有迹可查。印发《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质量监管的通告》。 4、进一步落实煤炭质量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煤炭经营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炭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定期开展煤炭加工、销售市场主体排查摸底,掌握煤炭加工、销售市场主体信息;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整改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