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整个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德为先、群众公认和实践性四个原则。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可爱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组织成立全市可爱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就业服务局领导组成。
第五条 组织成立全市可爱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吉林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具有农村户籍,年满18至55周岁,进城实现创业或在本市就业2年以上,且目前仍在本市工作岗位上就业的劳动者。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基本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吉林市市民文明公约》和乡规民约,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第八条 具体标准:
1.进城创业农民。近三年来,实现自主创业并吸纳20人以上实现就业的;或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在其带动下的农民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
2.进城务工农民。爱岗敬业,开拓进取,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具有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或在本岗位生产中有发明、创造,为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3.凡是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敬老爱亲、慈善公益等方面比较突出,其典型事迹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肯定或在市级以上媒体报道宣传,在社会上有深刻影响,赢得群众广泛好评的。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通过吉林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吉注册的各企业、城乡各基层部门等多个渠道组织推荐。需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二是个人自荐。本人认为符合“可爱农民工”评选标准,也可自行准备申报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
2.推荐途径。推荐方将推荐人申报材料报至吉林市“百名可爱农民工”评选委员会。
3.推荐材料。《吉林市“百名可爱农民工”评选推荐表》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可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红底免冠小二寸照片3张(同时上报JPG格式电子版)。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实现创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企业就业人员需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已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专利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所获各类荣誉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000字左右人物通讯一份和300字简要事迹一份(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版)。
4.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十条 评选
1.确定候选人。“百名可爱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题事迹和真实性进行考核。
3.征求意见和内部公示。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候选人单位或所在城乡、街道、社区、村屯进行为期7天的内部公示。
4.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组建考核组对内部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5.上报候选人。内部公示结束,报“百名可爱农民工”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上报至“感动江城人物”系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社会公示。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媒体和网站对候选人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收社会监督。
7.参评资格复核。市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考核。
8.确定人选。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市“百名可爱农民工”。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对获得“百名可爱农民工”荣誉的个人授予奖牌、证书。
第十二条 组建“百名可爱农民工”先进事迹巡讲报告团,在全地区进行巡回宣讲。
第十三条 利用新闻媒体和“12333”网站对评选出的“百名可爱农民工”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需要创业的“百名可爱农民工”免费帮助其提供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开业指导等服务。需要资金支持的“百名可爱农民工”提供小额贷款扶持。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实现创业的“百名可爱农民工”企业,开辟招工招聘“绿色通道”,及时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帮助实现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百名可爱农民工”企业,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返乡创业的“百名可爱农民工”,各级政府,优先帮助其落实企业用地、税费、资金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开展相应的创业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