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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03 09:56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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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百名孝顺子女”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整个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德为先、群众公认和实践性四个原则。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妇联负责全市“百名孝顺子女”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江城晚报》负责宣传相关工作。
          第四条组织成立全市“百名孝顺子女”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妇联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组织成立全市“百名孝顺子女”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江城晚报负责人、基层妇女干部、各界妇女代表和“和谐家庭”成员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在我市居住的城乡居民。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基本标准:遵纪守法、勤劳善良、在日常生活中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诠释新时代敬老爱老美德,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具体标准:
          1、一贯孝敬和善待老人遵守家庭美德,家庭和睦幸福,邻里关系和谐友好,以身作则正确教育子女,身体力行,为老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健康环境,认真履行赡养义务。
          2、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孝敬父母长辈或理解尊重再婚父母,对待继父母如生身父母,能长期坚持供养侍奉老人,尽力满足老人精神赡养和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
          3、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老人,在老人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不离不弃、患难与共,使他们有尊严的安度晚年生活。
          4、事迹典型,群众口碑好,孝心行为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被传为佳话。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妇联集中推荐。二是群众(或父母)推荐。直接上报到市妇联或各县(市)区妇联,需注明推荐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加盖所在单位或妇联、社区公章者优先考核)。三是个人自荐。需注明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加盖所在单位或妇联、社区公章者优先考核)。
          2、推荐途径。推荐方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报至市妇联组宣部。通信地址:吉林市北京路82号,邮编:132011;联系人:高宏;联系电话:62010403;电子邮箱:jlsflzyh@163.com
          3、推荐材料。《吉林市百名孝顺子女评选推荐表》一份、2000字左右以具体事实为主的人物通讯一份、300字以内简要事迹一份(以上均同时上报wood格式电子文档)。
          入选人员上报审批表一式3份,并提供候选人红底免冠小二寸标准照2张和与父母家人在一起的五寸生活照一张(JPG格式),以上材料均附电子版。
          4、推荐时限。推荐时间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第十条评选。
          1、确定候选人。“百名孝顺子女”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体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3、征求意见和内部公示。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部门意见,并在候选人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为期七天的内部公示。
          4、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组建考核组对内部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5、上报候选人。内部公示结束,报“百名孝顺子女”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上报市“感动江城人物”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社会公示。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媒体和网站对候选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7、参评资格复核。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考核。
          8、确定人选。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市“百名孝顺子女”。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颁发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弘扬孝老敬亲善举。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要参照同级别荣誉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在岗受奖人员经考核优先评为市“三八”红旗手或“巾帼岗位明星”。
          第十五条受奖学生因家庭特殊原因求学困难者给予适当帮助,初中毕业以上学生有继续学习意愿者优先安排“春蕾技能班”就读。
          第十六条受奖经营者根据相关政策优先提供城乡妇女小额贷款。
          第十七条市委、市政府给予的相关奖励。
          第七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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