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2012-05-03 09:57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收藏 打印
        字号: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百名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整个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德为先、群众公认和实践性四个原则。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文明办负责全市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组织成立全市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市经广台主管台长组成。
          第五条 组织成立全市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和吸收熟悉本领域工作的各界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在吉林市居住的城乡居民。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基本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吉林市市民文明公约》和乡规民约,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第八条具体标准: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2.发扬互助精神,对于遭遇不幸、遭受灾害的人给予同情、奉献爱心,主动帮助他人排忧解难,事迹感人;
          3.发扬公益精神,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贡献突出。
          其主要事迹符合上述标准之一者,均可推荐参加“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需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二是群众推荐。需注明推荐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三是个人自荐。需注明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
          2.推荐途径。推荐方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报至市文明办综合处。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86号,联系人:牛辉群、蒋馨,联系电话:62010377、62461416,电子邮箱:wmbpxbz@163.com;jgtjx@163.com。
          3.推荐材料。“感动江城人物”推荐表一份、2000字左右人物通讯一份、300字以内简要事迹一份(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JPG格式、红底免冠小二寸数码照片。
          4.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十条评选。
          1.确定候选人。“百名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体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3.征求意见和内部公示。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候选人单位或所在城乡、街道、社区、村屯进行为期7天的内部公示。
          4.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组建考核组对内部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5.上报候选人。内部公示结束,报“百名乐于助人好公民”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上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社会公示。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媒体和网站对候选人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7.参评资格复核。市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考核。
          8.确定人选。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市“百名乐于助人好公民”。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颁发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
          第十二条评选结果由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存档,并记入本人档案,并在评先选优、提职晋级、学习培训、福利待遇、扶贫济困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所在单位要参照同级别荣誉给予乐于助人好公民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生活困难的乐于助人好公民给予适当的物质帮扶。
          第十五条 对需就业的乐于助人好公民,帮助其就业和创业。
          第十六条在重要节日、重大节庆活动对乐于助人好公民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七条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乐于助人好公民,对其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