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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03 10:20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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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整个评选表彰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德为先、群众公认和实践性四个原则。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校外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市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组织成立全市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教育局、团市委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市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组织成立全市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各界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全市各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凡符合参评标准的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基本标准:曾获得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干部)、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少先队员)和“十百千”评选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文明学生”。
          第八条具体标准:
          美德青少年的评选着重体现在能够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热爱祖国、富有理想、品德高尚。
          1、在家中孝敬长辈、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是信守家庭美德的好孩子;
          2、在学校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重他人、善于合作、身心健康,是恪守学生道德的好学生;
          3、在社会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奉献爱心,是遵守社会公德的好公民。
          4、事迹真实感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能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当中起到良好的舆论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各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活动的评选标准,广泛发动学校师生推荐候选人,各学校要以班级、年级为单位,采取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推选出年级美德青少年。年级候选人要在全校公布事迹,要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民主评议,最终投票评选出学校美德青少年候选人。二是群众推荐。需注明推荐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推荐途径。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的候选人名单由各县(市)区组委会、市直学校报市教育局组委会办公室。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育才胡同28号,联系人:李红,联系电话:62056020,电子邮箱:jlsxwb2007@163.com
          3.推荐材料。“感动江城人物”推荐表一份、2000字左右人物通讯一份、300字以内简要事迹一份(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JPG格式、红底免冠小二寸数码照片。
          4.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十条评选。
          1.确定候选人。“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体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3.征求意见和内部公示。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候选人学校进行为期7天的内部公示。
          4.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组建考核组对内部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5.上报候选人。内部公示结束,报“百名美德青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上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6.社会公示。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媒体和网站对候选人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7.参评资格复核。市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考核。
          8.确定人选。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市“百名美德青少年”。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颁发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
          第十二条评选结果由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存档,并记入本人档案。获得美德青少年称号的学生按照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在中考中,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对生活困难的美德青少年由所在学校给予适当的物质帮扶。
          第十四条 邀请美德青少年参加重要节日、重大节庆活动。
          第十五条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美德青少年,对其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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