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3 11:2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整个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评选质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切实把业绩突出、成效显着的优秀残疾人推荐上来。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残联负责全市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 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组织成立全市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 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组成全市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和吸收熟悉本系统工作的各界代表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凡户口在我市所管辖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基本标准。 ⒈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热爱生活。 第八条具体标准。 农村致富类 1.种植规模在2公顷以上,产量高,种植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并能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收入高于本地人均收入。 2.养殖蛋鸡存栏数在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3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的;羊存栏80只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的;鸡、鸭、鹅存栏数在5000以上。并能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收入高于本地人均收入。 3、水产品养殖面积10亩以上,安置残疾人2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水产品养殖项目的残疾人10名以上。 城镇创业类: 1.残疾人自创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40万元以上,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残疾人15人以上。 2.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有10张按摩床,安置6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最低社会生活保障等相关福利政策,业绩突出的。 其它类: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群众,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取得显着成绩,得到社会普遍赞誉的。 2.出版过专着或在市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 3.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取得显着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其主要事迹符合上述标准之一者,均可推荐参加全市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推荐。 ⒈推荐方式。一是组组推荐。需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二是群众推荐。需注明推荐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三是个人自荐。需注明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 ⒉推荐途径。推荐方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报到市残联就业部。地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66号,联系人:李畅春,联系电话:62401558,电子邮箱:505189134@qq.com。 ⒊推荐材料。“感动江城人物”推荐表一份、2000字左右人物通讯一份、300字以内简要事迹一份(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JPG格式、红底免冠小二寸数码照片。 ⒋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十条评选。 ⒈确定候选人。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⒉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体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⒊征求意见和内部公示。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候选人单位或所在城乡、街道、社区、村屯进行为期7天的内部公示。 ⒋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组建考核组对内部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⒌上报候选人。内部公示结束,报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上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⒍社会公示。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媒体和网站对候选人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⒎参评资格复核。市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考核。 ⒏确定人选。公示结束后,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颁发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 第十二条市残联将获奖人员信息登记存档,在选拔农村一、二级带头人;申报省、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在创业资金扶持、小额贷款和康复扶贫项目贷款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康复辅助用具发放、白内障免费手术、重症精神病人康复救助,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对百名残疾人“自强之星”人员进行相应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加强“自强之星”人员的事迹传宣,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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