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3 11:27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下发的吉市办发【2012】10号《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宣传部和市“感动江城人物”组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吉林市公安局制定的《吉林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此次评选表彰坚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标准;以 事实为依据;以品德高尚、具有无私奉献、深得百姓认同为原则。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见义勇为 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由市局政治部、指挥中心、宣传处和市局 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 第五条组织成立全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其成员由市人社局奖惩处、医疗保险处、市民政局优抚处、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市卫生局医政处、市文明办综合处、市公安局宣传处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2009年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已受到过表彰或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在吉林市居住的城乡居民。 第四章评选标准 第七条已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受到省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曾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 近期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社 会各界及广大群众高度赞扬的吉林地区公民。 第九条具体标准: 1、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2、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3、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4、依法应当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二是群众推荐。需注明推荐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三是个人申请。需注明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公章。 2、推荐途径。推荐单位或个人的事迹材料及相关资料呈报到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3、推荐材料。“感动江城人物”推荐表一份、2000字左右人物通讯一份、300字以内简要事迹一份(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文档)和JPG格式、红底免冠小二寸数码照片。 4、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5月28日。 第十一条评选 1、确定候选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事迹考核。对候选人主要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3、将候选人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广泛征求群 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推荐资格复核。推荐单位对公示期间被举报候选人进行参评资格复核。 5、呈报候选人。公示结束,报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确定的候选人呈报市活动领导小组。 6、确定人选。由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颁发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奖章、奖金。评选结果由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统一存档,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享受市劳模待遇。 第十四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到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其子女在中考给予加分照顾。 第十六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建立生活困难补助“爱心账户”,每月按时发放生活补助金。在春节或特殊时期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七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帮助解决公益岗位。 第十八条获得“感动江城人物”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协调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九条选择事迹突出,在社会上有很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宣传报道,通过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崇尚见义勇为、人人争做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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