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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5-03 11:28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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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感动江城人物”之“江城荣誉市民”评选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吉市办发〔2012〕10号)精神,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公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整个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德为先、群众公认和实践性原则。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人社局、市外事办、市台办负责江城荣誉市民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组织成立江城荣誉市民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由市人社局、市外事办、市台办领导和具体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组织成立江城荣誉市民评选表彰活动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成员和吸收熟悉本领域工作的各界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四章评选标准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由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推荐参选此次“感动江城人物”系列评选表彰活动。1、与吉林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或者相对应行政区署的行政长官;
          2、积极推进吉林市对外交往、交流,在建立和发展吉林市友好合作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等,并产生明显效益的;
          4、直接到吉林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或为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对吉林市经济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
          5、在吉林市开发利用资源或者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6、对发展吉林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7、在其它方面对吉林市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推荐。
          1、推荐方式。一是组织推荐。二是群众推荐。三是个人推荐。
          2、推荐途径。推荐方将被推荐人事迹材料报至市人社局、外事办。
          地址:
          吉林市松江路65号,市政府4号楼326室
          吉林市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1615室。
          联系人:
          (1)、人社局:王岩、任秋丽,联系电话:62048680,电子邮箱:jcrysm@163.com
          (2)、外事办:刘瑞,联系电话:64805758,电子邮箱:jlsyx123@126.com
          3、推荐材料。
          “感动江城人物”推荐表一份、2000字人物通讯一份、300字简要事迹一份和JPG格式、红底免冠小二寸数码照片,同时上报word格式电子文档(中文)。
          4、推荐时限。推荐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
          第九条评选。
          1、“江城荣誉市民”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候选人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初步确定候选人。
          2、对候选人主体事迹的真实性进行考核。
          3、针对候选人身份特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本部门活动组委会审定后,将确定的“江城荣誉市民”候选人上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网站对“感动江城人物”候选人面向全市进行集中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结束,报市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最终确定全市“江城荣誉市民”。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条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市“感动江城人物”的决定》,并授予“江城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章待遇
          第十一条被授予“江城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1、吉林市在本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应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参加。在吉期间给予相应礼遇,在口岸享受贵宾待遇。
          2、“荣誉市民”在吉食宿、交通、医疗应视同市民结算。
          3、“荣誉市民”在吉工作、生活期间,应得到适当的帮助,其子女来吉就读入学升学时应予以适当的照顾。
          4、“荣誉市民”本人在吉购房应享受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优惠。
          5、获得“荣誉市民”的外国专家优先申报国家和省政府“友谊奖”等奖项。
          6、“荣誉市民”在吉投资或工作的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7、同等条件下,“荣誉市民”在吉投资办企业等应享受优先待遇。
          第八章责任
          第十二条被授予“江城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具有以下责任。
          1、推动和促进吉林市与荣誉市民所在国家和城市间的友好交流。
          2、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为经贸合作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文化、科技交流与协作。
          3、我市在境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荣誉市民”有责任出面予以协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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