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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